王某失火案(黔南上坟)
title: 467_王某失火案(黔南上坟)
updated: 2026-08-04
王某失火案(黔南上坟)
- 法院: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4-13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王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26933619029721654/
正文
黔南6起案例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春季天干物燥 森林火灾风险极高 民俗祭祀、春耕生产用火叠加 野外踏青、旅游休闲活动频繁 森林火险隐患陡增 人为或过失引起火灾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黔南中院发布一批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再敲响警钟 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 严守防火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3日,被告人郑某同家人一起到其父亲的坟墓上坟祭奠,过程中郑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纸钱进行焚烧。在准备下山时,郑某在未确保纸钱已完全烧尽且熄灭的情况下,简单处置后就随家人一起下山,后因当日风大引发山火。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后果、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上山祭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山林火灾。王某见状主动参与扑火并报警,如实陈述案发事实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后果、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弟杨某乙田地里焚烧玉米秆,在点燃最后一堆玉米秆后,杨某甲离开现场到旁边砍杂树,后因风力较大导致火星吹到附近山坡上将杂草点燃引发山火。杨某甲积极参与扑火,火势在护林员及相关人员扑救下于当日被扑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来到某山坡,试图用火熬制糖水的土法诱蜂采蜜。在他清理掉火源周边杂草,自认为火已熄灭后跟着蜜蜂往山林深处走去,在风的助力下火悄然复燃,山林瞬间就成了一片火海。何某见状抄起一旁的树枝便冲回去扑火,并打电话叫妻子和村干部帮忙救火,在众人的奋力扑救下,大火终于被扑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疏忽大意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何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并取得火灾受害者的谅解。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与同伴持点燃的竹竿熏烧马蜂窝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吴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 案例六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作为养牛户,为了使山坡来年长出嫩草以方便放牛,便动了放火烧坡的念头。2024年3月6日,罗某从家里出发,来到一个荒山坡下,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笼巴芒草,随后径行离开,后引发森林火灾。到案后,罗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使山坡长出嫩草方便放牛,故意放火烧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森林防火,重在预防 进入林区 请大家务必牢记“十不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