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小尹监护人与小瑶健康权纠纷
下一篇:784_额敏农机碰高压线起火案 ›

杜均浩与小李、潘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6.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5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10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化工危化原因/锂电池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6

title: 665_杜均浩与小李、潘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杜均浩与小李、潘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武汉大学生因室友电瓶燃爆全身90%被烧伤案”民事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原告杜均浩承担15%责任,被告多方共赔付253万余元 两年前,武汉城市学院学生杜均浩因室友私带电动车锂电池入室充电,遭遇电池爆燃事故,全身90%重度烧伤。这起轰动全国的安全悲剧近日迎来最新进展。 6月23日,记者从受害者杜均浩父亲杜保兵处获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原告杜均浩自身承担15%的责任,其余多方被告共计赔付其253万余元。 杜保兵告诉记者,他们不服法院责任划分、被告主体认定及赔付比例,将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 2024年7月,因合租室友李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下后带到房间充电时突发燃爆,致使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全身90%面积被烧伤。 李某是杜均浩的合租室友,2024年7月8日晚,李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拆下后带到房间充电,9日凌晨,房间门口冒出火苗,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从房间内冲出,拿起走廊的灭火器对房间进行喷射。6时2分许,浓烟稍微散去后,杜均浩从房间走出后倒在地上,房间内再次涌出大量黑烟。 经有关部门认定,事故爆炸源是李某的电动车电池。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时间为2024年7月9日6时1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自建房3层315室,起火点位于315室东北侧木柜东南角上方锂电池处,综合认定为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杜均浩被困火场数十秒,造成全身九成深度烧伤、呼吸道重度灼伤,三根手指缺损、双耳受损,终身丧失排汗功能。两年间,他历经十余次植皮修复手术,父母八次割皮救子,全家放弃工作全程陪护,背负巨额债务,靠爱心筹款艰难维系治疗。此前案件刑事部分已审结,肇事室友李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获刑一年八个月。 (受伤之前的杜均浩,受访者供图) 杜保兵介绍,杜均浩的治疗费用已花费近300万元,事发后,李某家分两次给了1万元钱,其中一位房东给了2万元,另有当地政府的5万元救助金,及教育局组织多所学校所得的20万元捐款,其余都是社会上好心人的捐款。 由于李某家经济困难,杜保兵一家同时主张出租电动车的商家、多名房东、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先锋居委会),以及多家房屋拆除公司等被告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治疗费用等一系列合理费用。 6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万余元, 室友李某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且在察觉锂电池存在发热的情况下依然未引起警惕,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发生火灾,导致原告被烧伤,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事发前,李某曾向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反映电池偏热。潘某的雇员未及时为李某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案涉房屋处于待拆迁区域,不属于可以出租的房屋,拆迁劳务承包方及房东、二房东等4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合计4%的赔偿责任。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居委会系“景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在两家施工公司停工后没有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8%的责任。 而风景区管委会在事发前2年已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 原告杜均浩并非与室友李某合租,而是其房屋出租方,对于此前李某在室内给锂电池充电的隐患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且该电池放于原告与李某两张床对面的桌上充电,肉眼可见。尽管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仍不能免除责任,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此外案涉多方需向原告赔偿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杜均浩父亲告诉记者,其对原告所需承担责任比例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无需承担责任等有异议,将提起上诉。 杜父称,他一到高温天气就很难受,完全不敢出门,“现在的皮肤没有排汗系统,一直用中药帮他调理热毒、控制毛囊炎。” (受伤后的杜均浩在家人陪同下行走 受访者供图) 来源:大皖新闻、潇湘晨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665_杜均浩与小李、潘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md
‹ 上一篇:小尹监护人与小瑶健康权纠纷
下一篇:784_额敏农机碰高压线起火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