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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某一、赫某某家属与陈某某、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7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一;赫某某家属;陈某某;王某某;物业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邻居电气故障火灾住户楼道逃生吸入浓烟死亡,起火户及物业担责
来源:https://big5.china.com.cn/gate/big5/zw.china.com.cn/2025-02/27/content_117735750.shtml
以案説法|因鄰居家發生火災,住戶逃生到樓道被濃煙熏死,誰應該擔責? 今天説的這起案例是我們誰都不願意見到的一起悲劇,陳某某、王某某係夫妻關係,二人住某小區*號樓一單元2樓東戶;王某一與年僅3歲的赫某某係母女關係,二人住該單元5樓西戶,兩家人為上下戶鄰居關係。
案件經過 2024年6月27日19時51分許,陳某某、王某某家中南側主臥室內吸頂燈發生電氣故障引起火災事故,丈夫陳某某當時不在家,王某某發現後遂帶兩個孩子下樓逃生,但未關閉主臥室門及入戶門,致使大量煙氣進入樓道。王某某逃生到樓下後,與周圍鄰居一起呼救一單元起火,業主抓緊下樓。王某一得知發生火災後,即帶其女兒赫某某從樓道往外逃生,二人因吸入大量濃煙,暈倒在地。後由消防隊員救出並做心肺復蘇,後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隨後
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赫某某死亡原因為一氧化碳的毒性效應。消防隊也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該戶南側主臥室內屋頂中部燈具內發生電氣故障。 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後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中第5條火災成因分析為:(1)起火點周圍可燃物多;(2)王某某逃生後未關閉屋門和入戶門,導致劇烈燃燒後煙氣迅速向樓道內蔓延擴散;(3)盲目逃生造成人員傷亡。第6條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有:(1)居民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預防火災措施不到位,缺乏火災逃生演練經歷,逃生能力、自救能力嚴重不足。尤其是在遇到火災時,不能有效逃生,造成小火亡人。(2)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不到位,在事故發生後第二天進行現場勘驗時,事故建築單元樓內消防栓無水。 事後經核定,因王某一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1547659.07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
;因赫某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合計1087991.68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爭議的焦
點有兩個:一是起火原因與王某一、赫某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二是各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的承擔。 關於第一個焦點,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調查組出具的《火
災事故調查報告》,醫院急診病歷及其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證據,能夠認定起火原因為陳某某、王某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主臥室屋頂中部燈具內發生電氣故障,王某某未關閉主臥室門及入戶門即慌忙逃生,導致大量濃煙進入樓道內,王某一帶赫某某從樓道盲目逃生,吸入濃煙,致二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關於第二個焦點,1.陳某某、王某某:二人係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涉案房屋內燈具及線路等負有直接管理義務,涉案燈具使用時間過長,而未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王某某發現主臥室起火後,未關閉該臥室門及入戶門即帶孩子逃生,致使大量濃煙進入單元樓道,二人對於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每年至少開展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消防安全月期間未組織以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未按要求組織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未能有效落實有關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不到位。在事故發生後第二天進行現場勘驗時,事故建築單元樓內消防栓無水。其在得知火災資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先行使用樓道內消防栓進行撲救,但其並未進行;客觀上因消防栓內無水,其也無法進行。綜上,對於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其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3.王某一:根據火災調查報告,在火災發生後,王某一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選擇帶其未成年的女兒赫某某
盲目逃生,導致吸入大量濃煙後一氧化碳中毒,是造成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小區6層住戶在開門發現濃煙強烈的情況下,選擇了返回屋內固守待援,就沒有造成傷亡情況,也能印證王
某一存在過錯,故應減輕有關被告的賠償責任。4.開發商:在涉案建築竣工並通過消防驗收後交付業主後,對於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由物業公司承擔,其不再負有管理責任。5.辦事處:係行政管理責任,其行為與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存在直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責任。6.住建局:住建部門並非消防工作的監督管理主體,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與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存在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責任。7.供電公司:根據其與用電人簽訂的居民供用電協議及有關規程,漏電保護器作為末級保護裝置,産權屬於用電人,應由用電人負責安裝、維護、運作,與供電公司無關,原告以三級保護均未跳閘斷電為由要求聊城供電公司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援。8.消防隊: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對於消防監督、檢查的行為係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其實施的滅火及緊急救援行為係消防救援隊伍的執勤戰鬥行為,是具有救助性質的行為,並非履行行政管理職權而實施的行政行為,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可訴性。該隊接到報警後迅速出警、全力滅火並搜救被困人員,其滅火救援行為並無不當。原告稱其未及時趕到火災現場、對被困人員救援遲緩、拒絕到五樓救人等,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其行為與火災事故的發生及被困人員的傷亡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責任。9.公安局:其所屬派出所基本履行了消防管理職責,即使其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時存有少許瑕疵,亦係行政管理責任,其行為與火災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原告訴求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根據王某某、陳某某及其他承擔責任的被告的過錯程度和本案實際情況,酌定以被告陳某某、王某某承擔50%、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即由陳某某、王某某共同賠償原告(王某一近親屬、赫某某近親屬)損失各773829.54元、54399
- 84元,精神撫慰金各2萬元;由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王
某一近親屬、赫某某近親屬)損失各309531.81元、217598.34元,精神撫慰金各1萬元。其他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被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民事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法官説法 本案係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本案主要涉及有關責任主體的過錯認定及責任承擔問題。本起火災造成兩名受害人死亡,各自的近親屬分兩案起訴,訴訟標的額280余萬元。 本案共起訴了八方被告,包括發生火災的鄰居業主王某某、陳某某夫妻二人、物業公司、開發商、辦事處、住建局、供電公司、消防隊、公安局。除王某某、陳某某認可應承擔相應責任外,其他各被告均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方涉及2名親屬死亡,涉訴被告多,雙方爭議大,矛盾尖銳,查清案件事實,厘清過錯方和責任大小至關重要。根據查明的事實,最終認定引發火災的鄰居即陳某某、王某某,因對涉案房屋內燈具及線路等負有直接管理義務,但其未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王某某發現主臥室起火後,未關閉該臥室門及入戶門即帶孩子逃生,致使大量濃煙進入單元樓道,二人對於涉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共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開展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為內容的消防演練;未按要求組織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未能有效落實有關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供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不到位;得知火災資訊後,未立即組織人員先行使用樓道內消防栓進行撲救,對於涉案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 因王某一係完全行為能力人,在發生火災後,未能選擇固守待援的正確方式,而是帶著孩子盲目逃生,自身存在過錯,故應相應減輕承擔責任被告的賠償責任。其他各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確定陳某某、王某某承擔50%、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供稿闞金劍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