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强制执行案
title: 1779_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强制执行案
-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执行
-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
- 文书号:-
- 当事人: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
- 裁判结果摘要:逾期未缴罚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3万元及滞纳金3万元共6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 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83168c275de92452
正文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26日,合肥市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及《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合肥市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娱乐服务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合肥市庐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3万元及滞纳金3万元,共计6万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行政处罚 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合肥市庐阳区某娱乐服务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公众聚集场所业态功能复杂多样,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业态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类违法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发现问题后,通过给予相应的法律惩戒,督促涉事单位举一反三,而且能够警示同类型单位严格落实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将火灾隐患消除在开业之前、萌芽之初,对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在罚款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催告后却依旧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反映出该单位相关责任人对法律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的不了解、不重视的突出问题。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对该类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有效运用国家强制力维护了消防执法的权威和尊严。同时,对该类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单位遵守消防规定,提升法律意识,有力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法行为,对忽视消防安全的各类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