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不服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职答复复议案
title: 1841_祁某某不服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职答复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祁某某不服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职答复复议案
- 法院:周口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周政行复决〔2025〕633号
- 当事人:祁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
- 来源:https://www.zhoukou.gov.cn/sitesources/zksrmzf/upload/e678654078886aedb0e0afa5cac8eddc/1763968386436.pdf
正文
周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5〕450 号
申 请 人:祁某某
被 申 请 人 :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人祁某某对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履
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
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周口市某某小区物业存在多项违反消防法律法
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属未完整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
责。1.立案责任瑕疵:被申请人仅在答复书中回复已立案,但
未说明立案时间、依据等关键信息,存在立案程序不透明、不
规范的问题。2.调查责任落实不到位: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调
查过程、证据收集情况及执法人员资质证明,对违法行为的持
续时间及危害程度等关键性事实未深入调查。3.审查责任履行
缺失: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被申请人
未说明是否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
了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无法保证审查结
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4.决定责任存在重大问题:被申请人未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依
据、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未明确说明处罚种
类和幅度的依据,存在处罚决定不严谨、不合法的嫌疑。5.执
行责任未充分落实:虽然被申请人声称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但未提供任何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证明材料,未按照《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彻底执
行,无法证明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纠正,消防隐患已彻底消
除。6.告知与送达责任未履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及是否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履行告知
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义务,也未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送达方式和时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
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
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其核心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小区
物业公司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履职
行为系针对小区整体消防管理问题,属于对不特定多数人权益
的普遍性监管职责,与申请人个人权益无直接关联。申请人虽
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其业主身份,但该合同仅能证明其
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法证明其因物业公司消防违
法行为而遭受具体权益损害。若申请人主张物业公司侵害其合
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以行政复议要求行政
机关履职。2.被申请人依据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针对申请人祁某某及某某小区其他业主反映小区存
在电动车乱停乱放、小区楼道内有杂物,消防栓无水,灭火器
缺失过期,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
救援支队依法依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物业服
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已执行到位。综上,
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祁某某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10 月 8
日向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某某小区消防栓无水、
灭火器缺失过期等问题,2024 年 11 月 5 日、11 月 25 日某某小
区其他业主向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消防栓没有水、违反消
防室值班制度、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用等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
供的消防行政处罚卷宗显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反
映的周口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某某小区)消防设
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
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案等问题进行核查,被
申请人经现场调查、立案审批、制作询问笔录、下达责令改正
通知,经集体审议、领导审批后作出周经消行罚决字〔2024〕
第 XX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经消行罚决字〔2025〕第 XX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现场已整改。2024
年 12 月 26 日,申请人祁某某再次向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
支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周口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
对某某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调查、审
查、决定等责任。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签收后,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作出《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称:被申请
人已对某某小区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安排不具备相应
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行政处罚已执
行到位。对某某小区消防栓无水,灭火器缺失过期问题,被申
请人对某某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
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2025 年 2 月
25 日,被申请人现场将《回复》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祁某某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听取申请人意
见,申请人称同行政复议申请书意见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2.履行法定
职责申请书;3.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4.周经消行罚决字
〔2025〕第 XX 号及周经消行罚决字〔2024〕第 XX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
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消
防监督检查。本案中,申请人祁某某向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
援支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周口市消防救援大队依
法对某某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调查、审
查、决定等责任。在申请人反映上述问题前,被申请人已收到
周口市某某小区业主要求履职的申请,且已针对周口市某某物
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某某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
好有效、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
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等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2025 年 1 月 6 日作出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到位。
故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已将相
关处理情况予以告知,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
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
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
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履行法定责任
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 年 6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