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北湖百姓源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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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郴州北湖百姓源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案
- 法院: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日期:2024-05-1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4号
- 当事人:郴州市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万元。
- 来源:https://www.czbeihu.gov.cn/uploadfiles/202405/2024051516224250904.pdf
正文
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24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郴州市 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骆 仙东路丽景佳苑106、107、108、109号,法定代表人:刘锌,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31002MAD26KRNX3。
现查明 郴州市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 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后经调查,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已 主动停止营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251号、 第032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贰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核 查照片2张、户室面积对照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 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郴州市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 责任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产停业的处罚,并 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行(地址:郴 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7号,账户名: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583357354350)缴纳罚款;逾期不停产停业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桂阳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