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烨酒店越秀分公司未经许可营业案
title: 2479_广州市东烨酒店越秀分公司未经许可营业案
updated: 2026-08-04
广州市东烨酒店越秀分公司未经许可营业案
-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日期:2024-08-08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粤穗越黄花岗街罚字〔2024〕148号
- 当事人:广州市东烨酒店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酒店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擅自营业,被罚款3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 来源:https://www.yuexiu.gov.cn/tzyx/xyyx/xygs/gsxq/index.html?id=62644&sGuid=20b2c108-5568-11ef-97b5-29121a482381
正文
行政相对人:广州市东烨酒店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MQ667 行政处罚文书号:粤穗越黄花岗街罚字罚字﹝2024﹞148号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8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案情事实: 2024年7月5日下午15时30分,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区农林下路76号之一的广州市东烨酒店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见,该址正门挂“丽芙酒店”招牌,酒店前台设在一楼大堂,酒店正在营业,有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酒店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该酒店现场负责人开具《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告知该酒店现场负责人我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执法人员离开前,该酒店现场负责人已清空客房,关闭酒店电源总开关,酒店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后,关闭酒店大门并上锁,该场所当场停止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拍照。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整改完毕后可申请复查复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信息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黄花岗街道办事处
正文补抓日期:2026-08-04 | 采用来源:https://www.yuexiu.gov.cn/xyyxzl/credit/sgshzPunish/detail?id=62644&sGuid=20b2c108-5568-11ef-97b5-29121a4823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