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2_汪某等49人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8 汪某等49人复议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法院:淄博市司法局
裁判日期:2025-04-07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淄政复〔2025〕37号
当事人:汪某等49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与消防验收意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源:https://sfj.zibo.gov.cn/art/2026/7/15/art_10795_3010853.html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淄政复〔2025〕37号 申请人1:汪某 申请人2 :许某某
申请人3 :宓某 申请人4 :赵某甲 申请人5 :郑某某 申请人6:张某甲 申请人7 :乔某 申请人8
:刘甲 申请人9 :朱某某 申请人10 :王甲 申请人11 :邓某某 申请人12 :仇某 申请人13 :孙甲申请人14:孙乙 申请人15 :冯某某 申请人16 :金某 申请人17 :孙某某 申请人18 :王某甲
申请人19 :李甲 申请人20 :徐某某 申请人21 :康某 申请人22 :李某某 申请人23 :贾某甲
申请人24 :郑某 申请人25 :赵某 申请人26 :唐某 申请人27 :贾某乙 申请人28 :霍某某
申请人29 :周某某 申请人30 :王某乙 申请人31 :史某某 申请人32 :王某丙 申请人33 :国某
申请人34 :刘乙 申请人35 :毕某某 申请人36 :杜某 申请人37 :张某乙 申请人38 :彭某
申请人39 :张某 申请人40 :王某丁 申请人41 :王乙 申请人42 :赵某乙 申请人43 :王某戊
申请人44:岳某某 申请人45 :朱某 申请人46 :石甲 申请人47 :石乙 申请人48 :马某某
申请人49 :李乙 被申请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于2025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 年11 月20 日作出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合法时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某某公司建设、销售淄博市张店区横一路以南、心环西路以西、上海路以
东、华光路以北,名为璀璨珑府一期项目,申请人多次到案涉项目进行现场了解,发现案涉项目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申请人财产利益。于是申请人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申请,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24〕第60 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知,案涉项目没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没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项目竣工装修后的第二次消防验收意见。 申请人于2024 年9 月24 日通过EMS(快递单号: 1288860968807)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查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 年11 月20
日作出答复并通过EMS (快递单号: 1115275786777)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11 月22 日签收。
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规定,某某公司应当依法申请案涉项目的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案涉项目作为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某某公司具有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义务,并应当接受被申请人的查验主动提交案涉项目建设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作为案涉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负有法定职责。而某某公司怠于履行消防竣工验收的相关审查、备案工作,违法进行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建设,导致申请人购买房屋具有重大消防设施问题,存在巨大隐患。 被申请人答复:2024 年1 月13 日,我局派员对璀璨珑府
项目工程进行现场评定,该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该项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因此,我局认为,璀璨珑府一期项目不存在违法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您们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然而申请人多次到案涉项目进行现场了解,发现案涉项目消防设施损坏,被申请人于2024 年9 月27
日签收申请人的履职查处申请后并未去现场核实是否属实,只因该项目于2024 年1 月13
日验收合格,直接作出答复认定申请人反映情况不属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职查处答复违法,已经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向贵府申请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怠于履行消防竣工验收的相关审查、备案工作,违法进行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建设,导致申请人购买房屋具有重大消防设施问题,存在巨大隐患。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履职查处申请后并未去现场核实即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汪某等49人
仅凭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断定璀璨珑府一期项目消防验收不合格是错误的。 汪某等49人以我局作出的[2024]第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项目竣工装修后的第二次消防验收意见”信息不存在为依据,断定璀璨珑府一期项目没有上述档案材料是错误的。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文件,对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消
防质量、消防设施性能、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进行查验。但是,法律、法规中未明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进行存档。 关于项目竣工装修后的第二次消防验收意见的问题,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因此,璀璨珑府一期项目不需要进行第二次消防验收。 二、璀璨珑府一期项目消防验收合格,不存在汪某等49人所称的违
法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2023年12月29日,某某公司向我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提交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受理部门出具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等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2024年1月13日,我局派员对璀璨珑
府项目工程进行现场评定,该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该项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 汪某等49人以“发现案涉项目消防设施损坏”为由,
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依据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内容,认为璀璨珑府一期项目存在违法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要求我局进行查处。我局针对汪某等49人的申请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我局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 年9 月24 日通过EMS
(快递单号: 1288860968807)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履职查处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被申请查处单位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 某某公司)建设、销售淄博市
张店区横一路以南、心环西路以西、上海路以东、华光路以北,名为璀璨珑府一期项目存在违法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罚,并将调查、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4 年11 月20
日作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并通过EMS
(快递单号: 1115275786777)邮寄,申请人于2024年11 月22 日签收。 另查明:2023年12月29日,山东世茂鲁坤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璀璨珑府一期-20231229112015建设工程(地址: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上海路以东、心环西路以西、规划路以南、华光路以北)1#-18#住宅楼”消防验收,并提交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申请表》、《竣工验收报告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文件。同日,被申请
人出具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2024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璀璨珑府1#-1 8#住宅楼”分别作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结论均为合格。 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提交《淄博市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璀璨珑府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事项资料。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6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实质上是否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结论,而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针对“璀璨珑府一期-20231229112015建设工程(地址: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上海路以东、心环西路以西、规划路以南、华光路以北)1#-18#住宅楼”的消防验收,是针对18栋楼的所有业主的共有利益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过半数”的基数应为9栋楼的建筑总面积和9栋楼的总户数。现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房屋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者购买房屋数量占总户数的比例符合上述规定,与该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