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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9.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8:03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高层建筑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上海年份/2024

title: 2899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updated: 2026-08-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字(2024)第 798 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答复

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本机关于同年 4 月 9 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4 月 11 日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5 月 29 日决定延长审查

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

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上海市

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层(以下简称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

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

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书》

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对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作出明确结论。如

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审

图合格证”、“审验通过”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

被申请人称:2024 年 2 月 4 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

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有全嵌墙消

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违

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

1

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责令

其整改;4.给予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5.给予申请人物质和精

神奖励”。经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名称为“某镇 122-12 号

地块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某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研

究院,审图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

司)。该项目经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审图通过后,上

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核发施工许可证。其经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发现

现场消火栓全部嵌入墙体。其与某公司取得了联系,某公司提

供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明确,根据规范要

求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 小时的要求。据此,其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书面《答复

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通过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并

取得审图合格证书,该项目由原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救援机

构(以下简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

所述的违法行为。

另,申请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对是否违反相关规

范作出明确结论。”其认为,该项目于 2009 年通过施工图设

计图纸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书。2.申请人认为“如经查,该

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验收合格’

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申请人举报的项目由原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申请人诉求应予撤销原“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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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要求履职的查处事项之间并不具

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

格。综上,其已充分履职,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查,2024 年 1 月 3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

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1.涉案地点的水井

壁上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3.责令其整改;4.给予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5.给予

申请人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请人收件后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派员至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踏勘并拍摄照片。被申请人经

调查后查明,案涉项目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经审查机构某公

司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书》。2024 年 2 月 21 日,某公司对案涉项目作出诉求技术性

反馈,答复为:根据规范要求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

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 小时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

反映涉案地点存在的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核实,该

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所述的

违法行为,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向上海市闵行区消防救

援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制发《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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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于同年 4 月 26 日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张某行政复议

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明确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某公司经网

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现场检

查照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某

公司的诉求技术性反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答

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

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没有

援引法律条文、未作明确结论。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举报管理

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

定,被申请人依职责具有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举报案件的行政职权。根据《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

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系争《答复告知书》并交付邮寄送

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本案中,案涉项目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经审查机构某公

司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书》,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取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审核通过。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现场勘察,发现

现场消火栓全部嵌入墙体,无法判断消火栓箱体后墙壁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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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后被申请人征询原审图单位某公司,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对案涉项目作出诉求技术性反馈为:根据规范要求涉

案地点的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

火极限 1 小时的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答复

申请人案涉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

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并无不

妥。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的事项,仅为申请人的主观

判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材料亦或初步线索予以佐证。因此,

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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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899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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