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title: 2899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updated: 2026-08-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 当事人:张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消火栓全嵌墙是否满足耐火极限规范
- 来源:https://zwgk.shmh.gov.cn/mh-xxgk-cms/UploadPath/uploadfile/2024-07-15/dd2f87f5-ec2d-4e48-a2e2-9f772439574a.pdf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字(2024)第 798 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答复
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本机关于同年 4 月 9 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4 月 11 日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5 月 29 日决定延长审查
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
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上海市
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层(以下简称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
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
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书》
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对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作出明确结论。如
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审
图合格证”、“审验通过”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
被申请人称:2024 年 2 月 4 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
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有全嵌墙消
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违
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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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责令
其整改;4.给予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5.给予申请人物质和精
神奖励”。经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名称为“某镇 122-12 号
地块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某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研
究院,审图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
司)。该项目经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审图通过后,上
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核发施工许可证。其经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发现
现场消火栓全部嵌入墙体。其与某公司取得了联系,某公司提
供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明确,根据规范要
求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 小时的要求。据此,其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书面《答复
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通过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并
取得审图合格证书,该项目由原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救援机
构(以下简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
所述的违法行为。
另,申请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对是否违反相关规
范作出明确结论。”其认为,该项目于 2009 年通过施工图设
计图纸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书。2.申请人认为“如经查,该
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验收合格’
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申请人举报的项目由原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申请人诉求应予撤销原“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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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要求履职的查处事项之间并不具
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
格。综上,其已充分履职,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查,2024 年 1 月 3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
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1.涉案地点的水井
壁上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3.责令其整改;4.给予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5.给予
申请人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请人收件后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派员至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踏勘并拍摄照片。被申请人经
调查后查明,案涉项目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经审查机构某公
司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书》。2024 年 2 月 21 日,某公司对案涉项目作出诉求技术性
反馈,答复为:根据规范要求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
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 小时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
反映涉案地点存在的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核实,该
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所述的
违法行为,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向上海市闵行区消防救
援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制发《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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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于同年 4 月 26 日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张某行政复议
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明确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某公司经网
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现场检
查照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某
公司的诉求技术性反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答
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
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没有
援引法律条文、未作明确结论。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举报管理
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
定,被申请人依职责具有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举报案件的行政职权。根据《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
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系争《答复告知书》并交付邮寄送
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本案中,案涉项目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经审查机构某公
司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书》,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取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于 2010 年
12 月 14 日审核通过。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现场勘察,发现
现场消火栓全部嵌入墙体,无法判断消火栓箱体后墙壁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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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后被申请人征询原审图单位某公司,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对案涉项目作出诉求技术性反馈为:根据规范要求涉
案地点的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
火极限 1 小时的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答复
申请人案涉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
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并无不
妥。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的事项,仅为申请人的主观
判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材料亦或初步线索予以佐证。因此,
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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