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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金府复字〔2024〕第1576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6.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45

8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金府复字〔2024〕第1576号)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沪金府复字〔2024〕第1576号

当事人:苏某,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告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信息不存在来源:https://www.jinshan.gov.cn/zhengwu/sfj-xzfy/2025/212/4082.html

正文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沪金府复字〔2024〕第157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 2025年01月18日 来源: 上海金山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钱立英,局长。

申请人苏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

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SQ002475050120241XXXXX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仅告知未获取、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上述告知无法解答其对文件去向的疑问,且这些资料涉及小区消防设施的核心信息,一旦小区遭遇消防设施损坏或意外情况,没有资料作为指引,将严重阻碍救援与维修工作的开展,极有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危及全体小区居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申请公开金山新城B-17地块商品房项目(旭新华庭)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被申请人经对城建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进行查阅检索后,发现该项信息不存在,并据此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上述《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 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具体地址:金山新城B-17地块商品防项目(旭新华庭)备案号:310000WYS150024415”。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党政办工作人员前往被申请人下属事业单位上海市金山区城乡建设档案室查阅城建档案资料,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同日,被申请人以“旭新华庭”“旭辉府”“消防”等为关键词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金山区集成式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进行检索,亦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

《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检索,因本机关未获取,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检索记录截图、金山区集成式数字档案室管理系统检索记录截图、告知书、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公开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程序上符合《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开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根据《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内容描述,对城建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进行检索,未查询到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应当视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无法提供,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SQ002475050120241XXXXXX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

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三十八条 (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900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金府复字〔2024〕第1576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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