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刘某某不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下一篇:大同某物业公司消防处罚非诉执行案 ›

2916_刘某某不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11.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4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54

8 刘某某不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法院:株洲市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2025)株政复字第25号

当事人:刘某某,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某某家居服饰基地消防验收意见书未制作未保存告知来源:https://sfj.zhuzhou.gov.cn/c24351/20250603/i2375422.html

(2025)株政复字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13作者:信息来源: 株 洲 市 人 民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5)株政复字第25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刘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株洲市某某家居服饰基地商品房的业主。为了解案涉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向被申请人申请某某家居服饰基地商品房项目的: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件;4.人防验收备案表;5.人防设计图纸;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7.人防验收报告;8.消防验收备案表;9.消防竣工报告。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申请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的第2.8.9项未制作、未保存。申请人认为其答复的内容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关于2.8.9项执法案卷信息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因此,该部分材料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制作。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起复议,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后,经查询,没有制作或保存第2、8、

9项申请的政府信息,其次,即算是被申请人有相应消防行政管理的职责,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就一定、必须存在上述政府信息,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保管制作了上述3项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 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湖南株洲市某某家居装饰基地商品房项目的: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件;4、人防验收备案表;5、人防设计图纸;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7、人防验收报告;8、消防验收备案表;9、消防竣工报告。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称:一、申请的上述第1项信息,

现将复印件提供给您。二、第2、8、9项信息,我局未制作、未保存。三、第3项信息,经审查,您申请公开该项信息涉及第三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向第三方株洲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认为该信息涉及其单位商业秘密,不同意对外公开,故我局不予公开您申请该事项。四、第 4、5、6、7 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您所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非由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您依法依规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 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所属株洲市房

地产开发服务中心致函案涉项目监管银行株洲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开发商株洲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征

求意见。2024年11月14日,株洲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函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书,涉及公开株洲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家居装饰基地二期库房项目监管账户信息,均涉及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同时,根据《金融机关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需有权机关才能查询。2024年11月3日,株洲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复函称:某某家居装饰基地项目业主刘某某、张斯宁提出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并均已办理业主不动产权证。刘某某、张斯宁上述申请文件涉及我司商业机密不宜公开。并且,该项为已交付项目,非烂尾楼,对于预售款资金的相关文件也无公开的必要。故此,对于上述信息公开的意见答复为不宜公开。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株洲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征求意见函》及回复函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第2、8、9项消防验收相关信息的答复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依法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第3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件的答复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件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销售、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且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一旦公开可能对相关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同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故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第三方株洲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株洲某某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开发商及监管银行均明确反对公开,在此情况下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备案文件并无不当。 三、关于第4-7项人防验收相关信息的答复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及《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及图纸审查职责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本案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该信息非其制作或保存,并指引申请人向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11月29日对申请人刘某某作出的《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5年 3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司法局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916_刘某某不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2).md
‹ 上一篇:刘某某不服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下一篇:大同某物业公司消防处罚非诉执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