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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某农场不服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复议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6 大小:9.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51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玩火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6

title: 3307_商城县某农场不服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复议

updated: 2026-08-04

商城县某农场不服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复议

正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商城县某农场 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 第三人:吴某某 申请人商城县某农场不服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商公(×)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5月7日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经审查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作出的商公(×)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实际违法行为人吴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2025年2月8日,申请人经营的农场因火灾导致果树苗圃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64,569.71元。商城县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第三人吴某某(吴某的父亲)为违法行为人,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关键证据。1.案发经过。案发当日系当地祭祖习俗日,吴某携带其子女前往街道购买纸炮,并至××村××组坟地祭祖。申请人婆婆夏某某目击吴某及其子女在火灾现场活动,且明确表示未见到吴某某在场。2.吴某的承认。案发后,吴某曾当面向申请人及家属承认系其祭祖时操作不慎引发火灾。3.物证缺失。被申请人未调取案发地附近的监控视频。××村移动公司铁塔设有摄像头,该证据可直接反映吴某购买纸炮及进入现场的时间轨迹。二、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存在程序违法。该案认定点燃火纸、引燃山火的证据只有调查笔录,而这些被调查人均是一家人、近亲属,其言辞明显不客观、不真实,明显经过当事人串通后形成。该案在被申请人刑警大队初查时,申请人就提供案发附近有监控,视野能够覆盖案发现场,但被申请人没有进行调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才获悉的目击者即申请人婆婆的证据,被告知可以写到复议申请书中。这些证据没有依法进行调取、核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关于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规定。三、吴某某“顶包”具有高度盖然性。吴某作为实际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存在与吴某某串通和转移责任的高度盖然性。涉案的纸炮均是吴某购买并付钱。吴某某年近七旬,行动不便,这些纸炮拿上车、提到坟地那么远的距离也应是吴某。案发后,面对如此局面,承担法律责任是他们一家人的自然反应和认知,让年迈的吴某某一人承担是另外三人逃避责任追究的必然选择,吴某某自认点燃行为明显不实,被申请人以此认定引燃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没有证明力,更没有说服力,以此认定事实必然有偏差。四、被申请人不对吴某进行处罚,属遗漏被处罚人。信阳市于2024年12月21日就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吴某非法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以此也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2025年2月8日10时许,在河南省商城县××镇××村与××村交界吴某某家祖坟处,吴某某使用打火机烧纸祭祖时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某农场财物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总价值为264569.71元。我局综合该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于2025年4月29日对吴某某进行处罚前告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某某以过失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五日。二、申请人认为我局认定事实错误,遗漏关键证据、程序违法,该说法不能成立。在我单位依法立案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嫌疑人、证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调取了商城县消防大队、商城县××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监控,并对农场被损毁的财物价格进行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调查全面、客观、公正,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申请人认为我局对吴某漏处漏罚,该说法不能成立。经我局全面调查取证,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吴某有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无法以该违法行为名称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至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吴某购买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辖。经调查,当日上坟时系吴某某点燃火纸,后火纸将周围杂草点燃并引燃了烟花爆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吴某燃放的烟花爆竹。综上所述,我局对吴某某作出的商公(×)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8日,在商城县××镇××村与××村交界处,第三人吴某某、吴某(吴某某的儿子)等一家人到自家祖坟祭祖时过失引起山火,导致申请人农场的果树、林木、艾草、铁丝网围栏等被烧毁,同日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向商城县刑事侦查大队报案。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025年3月24日以该案为行政案件作出立案通知,案件转由商城县公安局××派出所调查处理。2025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商公(×)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某以过失引起火灾行政拘留十五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 县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有对过失引起火灾案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职权。 第三人吴某某一家四人到祖坟祭祖,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申请人较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三人吴某某一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可见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综合全案证据,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是吴某的行为直接引起火灾,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第三人吴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及时受理,商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该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标准,依法作出了《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将案件移交给商城县公安局××派出所。在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认定了第三人吴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对第三人吴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商城县公安局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的商公(×)行罚决字〔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8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3307_商城县某农场不服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复议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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