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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某台球俱乐部强制执行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4.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2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20
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类型/规范标准等级/较大事故年份/2024

title: 3325_保山市隆阳区某台球俱乐部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保山市隆阳区某台球俱乐部强制执行案

正文

案例简介 2024年3月25日,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保山市政务信息平台12345转办投诉举报件,反映隆阳区某台球俱乐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台球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止营业,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台球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催告。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大队依法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该台球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该起案件是举报投诉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行政处罚。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营业,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慎包容执法的有关要求,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综合考量案件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给予了当事人最低罚款限值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罚款的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理念,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短信提醒,催告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主动失联”,妄想逃避消防行政处罚,隆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当即采取上门和邮寄两种方式送达《催告书》,并依法申请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终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此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违法“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向社会各界表明消防法律红线不容触碰、违法必究,并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导。通过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警示,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懂法、遵法、守法,推进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3325_保山市隆阳区某台球俱乐部强制执行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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