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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公益诉讼 年份:2025 大小:5.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4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11
类型/起诉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吸烟遗留火种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公益诉讼年份/2025

title: 3375_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updated: 2026-08-04

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正文

为深化检务公开,延伸司法触角,将法治课堂搬到群众身边。近日,由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失火案,在舟曲县博裕镇政府院内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舟曲县公安局干警、博峪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该镇曲曼村、扎塔村等15个村庄群众共计300余人参加此次庭审旁听。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舟曲县博峪乡卡路诺村东面的酸梨河坝(小地名)自家种植药材的农田里劳作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枯萎的羌活杆点燃,因当日刮风导致火势失控,不慎引燃附近山坡的林木,引发火灾。经聘请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案总过火面积为2.7493公顷(41.24亩),失火案共烧毁林木5021棵(丛),烧毁乔木(华山松、白桦和椴树)总蓄积量为74.0916m3 。火灾总损失726068.05元。 诉讼过程 2025年5月份,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失火案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委托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水江调查队对失火山林生态修复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修复方案,由杨某某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在原火灾附近地点进行补植复绿。5月28日,洮河林区法院对杨某某失火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杨某某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庭审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进行法庭教育。一是以案释法,剖析根源。结合本案惨痛教训,深刻指出疏忽大意、防火意识淡薄是火灾发生的主因,强调星火可毁万亩林的巨大风险;二是法理交融,厘清责任。清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失火罪的规定,明确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三是情理并重,倡导新风。呼吁村民尊重传统习俗更要敬畏法律、守护家园,提倡文明祭祀,将防火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在农田里处理羌活杆时过失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致使过火面积达2.7493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补植复绿, 愿意按期完成生态修复并进行管护,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洮河林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场开在家门口的庭审,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生动实践,旨在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让村民“零距离”感受司法威严,提升防火安全意识,筑牢乡村安全防线。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醒 “小火酿大祸,法律不容情”,任何违反野外用火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因一时侥幸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在山间林区吸烟、焚烧秸秆等违规用火,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火警电话,主动参与防火巡查监督,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以“防火无小事,责任重于山”的责任感,共同筑牢森林防火墙,守护绿水青山和万家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公益诉讼/2025_3375_杨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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