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title: 2017_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updated: 2026-08-04
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法院: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5-29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文书号:(2025)苏0723刑初55号
- 当事人:王某、赵某某、汪某
- 裁判结果摘要:生产销售“港将军”伪劣灭火器95万余元,分判7年6月至2年3月并处罚金
- 来源:http://lygrbepaper.lygfb.cn/Article/index?aid=9045858
正文
A06 民生
2025年09月26日
王某、赵某某、汪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伙同他人生产“港将军”“鑫瀚祥”两个品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性能低于国家标准(磷酸二氢铵含量75%以上)的干粉灭火剂生产不合格干粉灭火器,通过网络和线下进行销售,主要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汪某等经销商,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汪某又通过门店或者淘宝店铺等途径对外进行销售灭火器,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46万余元,被告人汪某销售金额69万余元。 【判决情况】 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苏07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汪某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是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而商家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触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渠道,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忽视产品质量,以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学会分辨灭火器的真伪,为生命安全加一道“保险”。 ◎ 连云港日报社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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