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3230_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案
下一篇:2072_景德镇某消防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

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其他案例 年份:2017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7: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21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7

title: 2017_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updated: 2026-08-04

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正文

A06 民生

2025年09月26日

王某、赵某某、汪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伙同他人生产“港将军”“鑫瀚祥”两个品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性能低于国家标准(磷酸二氢铵含量75%以上)的干粉灭火剂生产不合格干粉灭火器,通过网络和线下进行销售,主要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汪某等经销商,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汪某又通过门店或者淘宝店铺等途径对外进行销售灭火器,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46万余元,被告人汪某销售金额69万余元。 【判决情况】 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苏07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汪某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是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而商家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触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渠道,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忽视产品质量,以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学会分辨灭火器的真伪,为生命安全加一道“保险”。 ◎ 连云港日报社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江苏路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归属发布媒体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其他案例/2025_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md
‹ 上一篇:3230_武汉大学生杜均浩室友电池燃爆案
下一篇:2072_景德镇某消防科技销售不合格呼吸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