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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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案
- 法院: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执行
-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
- 文书号:-
- 当事人:台州最爱潘多拉娱乐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罚款40000元
- 来源:https://www.linhai.gov.cn/art/2025/12/31/art_1511485_59092351.html
正文
一、案情介绍 2025年8月4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A”)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等2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8月14日,向涉案公司A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月25日,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后续,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此行政处罚决定。 (一)案件调查 涉案公司A的临海市某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路号,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8月6日对涉案公司A的经理康某某和经理商某某开展询问,核对并签署了询问笔录。得知涉案公司A装修项目开展的内容为室内装修工程,于2025年4月开始施工,并于同年7月完工。该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二)查办结果 涉案公司A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工程建设领域第219项第一档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公司A处以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的罚款。 二、总结分析 (一)问题焦点。一是本项目虽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但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审查,能否从轻处罚;二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及科学自由裁量。 (二)法理分析。一是调查取证规范。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由其签字确认。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自由裁量上。当事人违法虽有缘由,不能免除其责。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已达到惩罚效果,也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处罚裁量合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三、启示建议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从而减小火灾隐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执法力度不强、监管不到位就会引发不可估量的社会后果。因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案件承办单位: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何宇康、毛林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