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7_陈某某清明祭扫引发山火案
8 陈某某清明祭扫引发山火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gbq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4/id/9265012.shtml
清明将至,焚香烧纸寄托哀思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祭祀引发火灾的失火刑事案件。 2025年4月4日,陈某某和亲属在扫墓时,陈某某用打火机点燃香火和蜡烛,后由于起风,散落在旁边的纸花被吹到蜡烛上,引燃了旁边的杂草后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12.85公顷(192.75亩),过火有林面积11.88公顷(178.2亩),其中巨尾桉过火面积4.21公顷(63.15亩),马尾松过火面积7.67公顷(115.05亩);过火无立木面积0.97公顷(14.55亩)。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78.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
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且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在祭祖过程中燃放爆竹、烧纸钱、点蜡烛等行为,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本案为鉴,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文明祭祀。否则,一旦酿成火灾,不仅害人害己,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