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6_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8 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黄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http://www.gzxiuwen.jcy.gov.cn/tpxw/202507/t20250709_7033725.shtml
“审判长、公诉人,我错了,我真的错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乱烧火了,我认罪认罚......”近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失火案在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后陈述时,被告人黄某某潸然泪下的说道。 2025年3月,正值森林防火高风险期,被告人黄某某在山间土地农耕时焚烧杂草枯枝,在燃烧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295.984亩,其中林地
- 349亩,灌木林地69.635亩。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出示相关证据,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森林火灾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会造成财产损失,破坏自然环境资源。大家务必文明农耕,将防火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践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公诉人以案释法,给观摩庭审的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火惹大祸,法律不容情”,任何一次违规野外用火都可能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酿成大祸,触碰法律底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其他案例/2025_2096_黄某某农耕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