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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_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3.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6: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6:59

8 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

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7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号:-

当事人:陈某

裁判结果摘要:无证违规电焊引燃对面仓储车间(损失431.4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http://pasb.gat.zj.gov.cn/pasb/page_7/202504/t20250418_1732226.html

■通讯员 傅元璋 饶小飞 近年来,因特种作业操作不规范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月7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陈某因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导致发生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24

年6月8日10时左右,位于柯城区航埠镇的某公司厂房突然起火,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造成财产损失431.4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后,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原因为公

司实际负责人丁某某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要求陈某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对该公司厂房中的一处墙体进行加固。 被告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作业时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各受损单位损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谅解书,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火灾事故现场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其他案例/2025_2347_浙江衢州柯城厂房电焊火灾事故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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