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
title: 3155_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
updated: 2026-08-04
城固火锅店顾客救儿童被油汤烫伤案
- 法院: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2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小吕(原告/顾客);李某夫妇(被告/监护人)、某火锅店(被告)
- 裁判结果摘要:火锅店儿童奔跑撞上服务员致油汤,顾客小吕救人被烫伤,判监护人担70%、火锅店担30%赔7585.5元。
- 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9253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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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顾客救助火锅店内嬉戏儿童被烫伤 城固法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担责7成 2025-06-03 12: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未成年人外出时,家长应全程关注其行动轨迹,及时制止危险行为,避免将监护责任转嫁给公共场所管理者。餐饮经营者应针对高温设备制定专项操作规程,在高峰时段增设引导人员,对过道等高危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在火锅店嬉戏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本案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更凸显了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 2025年2月,李某夫妇携9岁儿子小李在某火锅店就餐。用餐期间,小李在店内过道奔跑嬉戏,其父母未予制止。服务员小王端着店内顾客吃完后盛有油汤的锅返回后厨途中,与小李发生碰撞。危急时刻,路过的顾客小吕迅速将小李拽至身后,自身却被油汤严重烫伤。治疗期间,小吕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85.5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吕将李某夫妇及火锅店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比例划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9岁的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制止危险行为”的监护职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火锅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员工在狭窄过道运送高温油汤锅时,既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对跑动玩耍的小李进行制止、劝阻,存在管理疏漏。虽然小李的过错系事故的直接诱因,但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故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李父母承担70%责任,火锅店承担30%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作者:于黎阳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 | 顾客救助火锅店内嬉戏儿童被烫伤 城固法院: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应担责7成》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澎湃矩阵 新闻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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