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_彰武哈尔套烟花蹿入仓库超市案
8 彰武哈尔套烟花蹿入仓库超市案
法院: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哈尔套法庭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老张(燃放者)、老王(仓库主)、老李(超市主)
裁判结果摘要:除夕燃放烟花偏离轨迹蹿入邻院仓库并蔓延超市,判老张赔偿老王、老李经济损失2万余元。
来源:https://fxzw.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2/id/8701064.shtml
【用法治守护祥和春节】哈尔套法庭以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春将近,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哈尔套法庭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辖区人民群众春节期间做好法治提示,本次介绍的是哈尔套法庭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述】 新春之际,村落间洋溢着节日的欢乐氛围。村民老张在集市经营超市,左右邻居是经营日杂的商店。为庆祝春节,老张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准备在除夕夜燃放。除夕当晚,老张在年夜饭前,在自家院子燃放烟花,一枚烟花升空后顺风向偏离轨迹,蹿入邻居老王院内仓库并爆炸,当时仓库内存放着日杂货物和准备燃放的烟花,导致仓库瞬间被引燃,火势迅速蔓延。火势借助风力又将东院老李经营的超市席卷,过火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尽管众人和消防车及时赶来扑救,但因火势凶猛,仓库和超市内物品基本被全部烧毁。经现场评估,造成经济损失达20000余元。老王和老李认为,老张在燃放烟花时未充分注意周边环境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火灾造成损失负责赔偿。故老王和老李向哈尔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老张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作为燃放烟花的实施者,应当预见在生活密集区域燃放大型烟花存在的危险性,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老张赔偿老王和老李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温馨提示】 春节燃放烟花是传统习俗,但在增添节日氛围的同时,务必保障公共安全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燃放大型烟花应选择空旷、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及建筑物的安全区域,严格按照产品说明规范操作。购买烟花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验产品标识、质量合格证明等,留存好购买凭证
。若因烟花燃放造成他人损害,燃放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大村民应增强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文明燃放烟花,共同守护新春的喜庆与安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