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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城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刑事案件 年份:2025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5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40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地域/江苏年份/2025

title: 2025_宿迁宿城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updated: 2026-08-04

宿迁宿城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别让“救命工具”成“隐患”

发布时间:2025-06-03 1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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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规范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质量,近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件。此次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笔者在现场了解到,被告单位某公司经营范围为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等,202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肖某作为该被告单位负责人,明知生产干粉灭火剂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在生产悬挂式干粉灭火器时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比、检测,后将生产的1000余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悬挂式干粉灭火器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人民币九万元。后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抽样检测,上述悬挂式干粉灭火器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景勇说。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肖某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消防器材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本案被告单位明知所生产的灭火器系不合格产品,仍然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带来一定风险。”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樊浩说,通过此案提醒消费者,尤其是像商场、超市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相关经营者,在购买消防器材时一定要先查看产品合格证明,切勿贪图便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宿迁宿城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悬挂式干粉灭火器.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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