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米林"2·10"两个烟头引发的山火案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林区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丢烟头法律/失火罪地域/西藏年份/2025
title: 2025_3003_西藏米林两个烟头山火案_失火罪
updated: 2026-08-11
西藏米林"2·10"两个烟头引发的山火案
- 法院:西藏米林市人民法院(2025 年判决)
- 裁判日期:2025 年 5 月 26 日(一审宣判)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2025)藏 0481 刑初 X 号(具体见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被告人赵某、龙某(林区施工人员)
- 裁判结果摘要:赵某、龙某犯失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X 年(详见 2025 年 5 月 26 日米林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 来源:https://www.spp.gov.cn/sp/202605/t20260513_727234.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案'鉴'"栏目)
基本案情
2025 年 2 月 10 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市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次日火势被彻底扑灭。
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联合鉴定:
- 过火面积:485.82 亩(约相当于 45 个标准 11 人制足球场)
- 直接经济损失:87 万余元
- 起火原因:林区施工过程中,赵某和龙某 2 名施工人员吸烟后随手将烟蒂丢弃,未熄灭的烟蒂引燃林下落叶、干草,逐步蔓延扩大成灾。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龙某在林区内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应当预见到在干燥山林环境中随手丢烟蒂可能引发火灾,但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二被告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
综合考虑:
- 过火面积 485.82 亩,按《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已达"重大案件"标准;
- 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 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判处:
赵某:有期徒刑 X 年 X 个月;龙某:有期徒刑 X 年 X 个月(具体见裁判文书网一审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 "两个烟头 + 45 个足球场 + 87 万损失"——经典的"小事引发大事"型火灾,视觉冲击力强,可用于林区施工、户外作业防火警示教育。
- 施工人员"明知"与"侥幸"的过失区分:林区吸烟是常识违反,二人对危险性完全"明知",属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因未造成人员伤亡,依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过失犯前款罪"在三年以下量刑。
- 林区防火期管理责任:此案发生于 2025 年 2 月,正是全国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作业单位未落实"严禁携带火种进山"的核心管控措施。
警示建议
- 林区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组织全员防火教育,签订个人防火责任书;作业营地严禁存放烟酒;监护人实时巡查。
- 个人野外作业人员:进山不带火、不抽烟;烟蒂必须用水浇灭并投入金属容器统一回收。
- 景区、林场、社区:在高火险时段封闭入山通道、设卡检查;违规吸烟最高可处治安拘留(森林防火条例)。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放火、决水、爆炸等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本款"过失犯前款罪"理解,量刑为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违法处罚)。
-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2 公顷以上应予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 50 公顷以上或者死亡 2 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3003_西藏米林两个烟头山火案_失火罪.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