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雁山"5·5"西龙村民房电动车起火亡人案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出租屋场所/民房场所/学生公寓原因/电动车原因/电气故障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广西年份/2025
title: 2025_3004_桂林雁山5-5电动车民房起火案_重大责任事故罪
updated: 2026-08-11
桂林雁山"5·5"西龙村民房电动车起火亡人案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02 月(已生效);本汇编留存为 2025 年度典型复盘案例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2020)桂 0311 刑初 X 号(具体见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丁某(房东、二房东)、黎某(电动车车主)、李某(其他责任人)
- 裁判结果摘要:3 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具体刑罚以裁判文书为准
- 来源:https://news.youth.cn/jsxw/202102/t20210228_12734585.htm(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5 日上午 6 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栋 6 层民房发生火灾。
经调查认定:
- 起火原因:停放在一楼大厅违规充电的电动车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 过火范围:烧毁电动车 18 辆、摩托车 1 辆;
- 伤亡情况:5 名高校学生死亡,38 人不同程度受伤;
- 建筑性质:该民房共 6 层,未办理任何消防手续,无任何消防设施,产权人违规将其分隔为多间并对外出租经营,主要承租方为周边高校学生。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存在的违法情节:
- 房东未按规定办理消防手续、未配置消防设施;
- 二房东违规分隔房屋、私拉电线;
- 电动车车主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
- 房屋内部违规改建、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黎某、李某等人在生产、生活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合考虑:
- 致 5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三被告在事故中的不同地位、作用;
- 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
依法判处:
丁某(房东、二房东):有期徒刑 X 年;黎某(车主):有期徒刑 X 年;李某(其他责任人):有期徒刑 X 年(具体见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 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民房改"学生公寓"——这是中国高校周边普遍存在的灰色住宿业态,多伴随"未办手续、未配设施、违规分隔、违规充电"四项问题,是亡人火灾高发土壤。
- "电动车 + 多层民房 + 夜间充电"三要素叠加:半夜至清晨时段电动车充电故障引燃成灾,人员难以及时疏散,致死率高。
- 房东不是"我只管收租"——刑事上被认定是事故链中"管理源头"的主体,与电瓶车主共同承担责任。
警示建议
- 房东(含二房东):必须主动办理消防手续;不得违规分隔;不得将无消防设施的房屋对外经营;必须在公共部位配置灭火器、独立烟感、逃生指示。
- 租客 / 学生:拒绝租住"无手续、无消防设施、严禁电动车入户"的房屋;电动车应在集中充电桩处充电,不得入户、不得私拉电线。
- 教育部门 / 高校:与属地公安、消防、街道建立学生公寓隐患动态排查机制。
- 消防部门:将"电动车 + 出租屋 + 亡人火灾"作为专项整治重点。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单位、个人消防安全职责;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障碍)。
-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公治〔2014〕403 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3004_桂林雁山5-5电动车民房起火案_重大责任事故罪.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