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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85_黄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案
updated: 2026-08-04
黄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案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黄某
-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来源:http://www.guilin.jcy.gov.cn/yasf/202602/t20260205_7568727.shtml
正文
秋冬季天干物燥,是森林火灾的易发期、高发期。焚烧秸秆、烧荒等行为极易引发火灾,不仅可能造成生态资源巨大损失,更可能让行为人面临牢狱之灾。我院办理的一起失火案,正是由于被告人的一时大意,使其付出了惨痛代价。 01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被告人黄某擅自在其苞谷地内点火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附近山场大量林地。经鉴定,该山场过火范围总面积23.0986公顷(折合346.48亩),其中灌木林地过火面积为9.9660公顷(折合149.49亩),非林地过火面积为13.1326公顷(折合196.99亩)。 我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未采取防范措施,擅自点燃杂草烧地,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恭城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黄某被恭城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02 检察官释法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检察官提醒 时值秋冬,风干物燥,火灾隐患陡增,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 严禁野外违规用火:坚决杜绝在林地、山场附近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
- 文明祭祀:提倡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纪念等安全、环保的祭祀方式,切勿在林区、草地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 加强火源管理:进入林区、山区,请自觉遵守防火规定,不吸烟、不生火野炊。
- 监护好特殊人群: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防火安全教育与看护,防止其玩火引发火灾。
- 遇火情及时报警: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或119消防报警电话,并尽快撤离到安全区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资源,防范森林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大家吸取本案教训,克服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弦,从自身做起,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