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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互助县物业消防设施损坏赔偿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民事赔偿 年份:2025 大小: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9:4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7:03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地域/青海年份/2025

title: 2227_青海海东互助县物业消防设施损坏赔偿案

updated: 2026-08-04

青海海东互助县物业消防设施损坏赔偿案

正文

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怠于管理物业担责

  □ 本报记者 徐鹏

     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怠于履行管理、维护义务,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某业主委员会诉某物业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修建互助县某小区后,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其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了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物业服务期间,某物业公司因未及时、有效维护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引发业主不满。随后,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引入新物业公司,并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与原物业公司进行基础设施交接查验,发现小区消防水泵、报警系统、电气控制柜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多处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委员会遂向互助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设施损失61.65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设施进行价值鉴定,最终认定损坏设施价值为12.26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主体,对共用设施设备负有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义务,其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对消防水泵、报警系统、电气控制柜等设施的维护工作,导致设备损坏且无法运行,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诉求合法有据,遂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设施损失款12.2664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在城市居民小区中,物业公司与业主构成物业服务关系的核心主体。物业公司作为服务管理人,其首要义务是对物业进行维护管理,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国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已明确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设施维修养护等方面的义务,但现实中因人员配置、管理能力等问题,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判决明确,物业公司因管理疏漏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有助于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民事赔偿/2025_2227_青海海东互助县物业消防设施损坏赔偿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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