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2765_三都叶某某野外用火失火案.md
title: 2765_三都叶某某野外用火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三都叶某某野外用火失火案
- 法院:荔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叶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野外用火未熄引森林火灾,判有期徒刑二年
- 来源:http://www.qiannan.jcy.gov.cn/yasf/202604/t20260409_7677939.shtml
正文
近日,由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失火罪案件判决生效。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经查,2025年4月,叶某某承包三都县周覃镇拉古纳水库库底清理项目,并安排刘某某负责现场管理。4月12日,叶某某虽已按规定向周覃镇政府申请并获得野外用火许可,但在组织刘某某、朱某等人焚烧前期堆放的数个草木堆后,未确保所有火堆彻底熄灭便撤离现场。 (图为叶某某等人焚烧的火堆现场) 因火堆内部残存余火未被彻底熄灭,4月13日,一火堆复燃引发小面积火灾,叶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扑救,火灾被控制但仍有部分火堆残存余火,叶某某等人便离开现场。4月14日中午,叶某某、朱某到现场发现复燃点仍有木块冒烟,朱某将冒烟木块扔到水库小河里,并未认真检查确认之前燃烧过的所有火堆是否残存火种便离开现场。4月15日中午12时许,靠近山林的另一火堆复燃,因大风天气导致火种飘散到旁边山林点燃枯叶杂草,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 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45.849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45.6176公顷,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6.7万元。 在案件初查阶段,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围绕如何锁定相关区域活动人员、确定引起森林火灾的可能点位、排除其他失火可能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委托相关领域全国最权威机构之一的南京警院鉴定中心对该起失火案的具体起火点和具体起火原因进行鉴定,为后期查明案件事实奠定坚实基础。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叶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某和朱某作出构罪不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详尽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取证,进一步夯实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朱某和潘某某在共同的野外用火过程中,未将所点全部火堆的火种彻底熄灭便离开现场,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叶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并指使刘某某、朱某和潘某某用火,在未将所有火堆彻底熄灭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火灾便撤离,火堆出现复燃现象后仍未引起重视并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隐患,最终引发森林火灾,四人属于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被告人叶某某作为直接指挥者,对用火管理存在重大疏忽、火灾防范严重缺位,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参与作业的潘某某移送起诉。通过纠正漏诉程序进行监督,目前潘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已移送审查起诉,正在办理中。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叶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荔波县法院经审理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提出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被告人现已交付执行。 据悉,被火灾烧毁的林木系三都县国有林场与周覃镇新荣村上水便组、下水便组联营的共同资产,检察机关将依法支持、配合三都县国有林场和新荣村上、下水便组群众提起民事诉讼,向叶某某等被告人追偿受火灾烧毁林木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 一次疏忽大意、一次心存侥幸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甚至面临牢狱之灾。野外用火须谨慎,要严格遵守用火规定,做到火源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场。组织用火者、现场管理者、具体操作者均负有防火安全责任,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酿成大祸。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守护这片绿色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