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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某与A公司、王某租赁房屋火灾财产损害案
法院: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李某;被告A公司(出租方)、王某(承租方)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租赁屋电气线路老化故障起火殃及李某货物,A公司敷设主线老化担责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7557686508649650&wfr=spider&for=pc
周法案例【2025】019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租赁A公司院内某排房屋南数第3间使用。租期内,房屋隔壁即王某租赁的南数第4间房屋内起火,继而引发火灾,造成原告李某租赁房屋内存放的货物受到损害。火灾经消防部门勘察,认定起火点为王某租赁的南数第4间房屋内西北侧墙壁电气线路处;起火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可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不排除该处电气线路老化造成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品造成火灾。李某遂将出租方A公司与隔壁承租方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租赁房屋发生火灾,赔偿主体及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 火灾,作为一种灾害,是指火源失去控制蔓延发展而造成损失的一种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原因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引起可燃物燃烧的原因即起火原因;二是导致火势蔓延成灾的原因即灾害原因,二者共同构成火灾原因。因此,在分析火灾造成的损害责任承担时,不能仅考察起火原因,而应以火灾为分析面,对火灾中人财物状况和法律关系以及火灾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民事法律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首先,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火灾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老化造成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品造成火灾。据已查明的事实,起火点线路为A公司敷设的主线电气线路,A公司作为主线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及所有人,疏于对主线电气线路的维护,致使线路老化造成线路故障而起火,对损害的发
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作为房屋所有人及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租赁物。过火房屋系A公司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改建形成,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房屋本身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综合上述两点原因,本院认为,A公司对起火及后续引发火灾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王某将租赁的房屋作为存放货物的仓库使用,应当按照仓库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对货物摆放进行有效的防火间隔并配置相应消防设施。王某在房屋西侧堆放的纸质包装盒属于易燃物品,其未遵循仓储消防管理规定,将堆放的货物与墙体之间预留一定空间,且邻近电气线路,导致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虽然王某对起火原因不存在过错,但因其堆放货物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对后续火势蔓延继而引发火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李某作为相邻房屋的承租人,租赁不符合消防标准的房屋用于存放可燃物品,日常疏于管理和维护,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房屋内无任何消防设施和设备,对损失的扩大亦具有过错,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能够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本次火灾事故所致财产损失均有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由李某对本次损失自负20%的责任,剩余合理损失由A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
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25746.55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11034.25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A公司、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消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是房屋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必须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
责任与安全防护义务。实践中,房屋因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导致的火灾事件屡见不鲜。这类火灾事故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比例划分也相对复杂。因此,在处理时,需综合考虑房屋租赁情况、房屋是否适宜租赁、房屋使用是否合规,火灾的具体成因,以及各方过错程度等多个因素,从而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划分。 首先,出租人作为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与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出租人应及时进行维修。此外,出租人还必须确保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有责任告知承租人注意消防安全。若因出租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房屋发生火灾,出租人将自行承担所有损失,并需对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改变其结构,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约定合理使用。另外,承租人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处理。若因承租人的过失或不合理使用房屋而导致火灾发生,租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租方,对其敷设的主线电气线路疏于维护,致使线路老化造成线路故障而起火,且其出租的房屋为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改建房屋,本身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因此,A公司对起火及后续引发火灾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和李某均为承租人,其中王某堆放货物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对后续火势蔓延继而引发火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租赁不符合消防标准的房屋用于存放可燃物品,房屋内无任何消防设施和设备,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徐莹 综合办公室法官助理 供稿丨综合办公室 徐莹编辑丨王瑛珞 校对丨王涵琳 编审丨付翠翠 审定丨马香军
原标题:《【金“周”说法】租赁房屋发生火灾,谁该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