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失火案(子午岭)
title: 418_吕某某失火案(子午岭)
updated: 2026-08-04
吕某某失火案(子午岭)
- 法院:子午岭林区法院
- 裁判日期:2025-11-25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吕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当庭判处,具体刑期未载明;焚烧高粱杆引发)
- 来源:https://wuwei.chinagscourt.gov.cn/Show/102897
正文
为有效提升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法治宣传效果,11月25日,子午岭林区法院将法庭“搬”到了案发地宁县春荣镇王台村,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一起因焚烧高粱杆引发的失火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田地内焚烧收获后遗留的高粱杆时,因风势较大,操作不当,火势迅速蔓延到旁边林地,引发重大森林火灾。吕某某年过八旬,行动不便,扑救不及时,引发山林火灾。经相关部门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失火罪。案发后,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致使森林资源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吕某某认罪认罚并当庭悔罪,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当庭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现场普法 被告人吕某某以身说法,向在场村民再次敲响森林防火警钟。子午岭林区法院法官现场释法,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失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违规用火的严重后果。法官还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农业生产习惯,向村民们普及了安全用火知识,提醒大家时刻绷紧“防火弦”,在农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禁止焚烧秸秆、杂草等已成为常识,但由于部分农村老年人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焚烧去除田间秸秆、杂草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农民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案例时有发生。 子午岭林区法院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的方式,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一线,让群众直观感受到法律的威严,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鲜活案例,增强了群众的法治观念和防火意识。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焚烧是日常劳作活动中处理杂草最快捷的方式。但是,焚烧有风险,稍不注意就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可能触犯失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3号 邮编:730000 E-mail:gsgyxcc@163.com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