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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_金某失火案(紫阳)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民事赔偿 年份:2025 大小:2.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47

8 金某失火案(紫阳)

法院: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金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www.peopleweekly.cn/html/2026/fazhi_0309/266303.html

2025年3月,金某在自家鸡圈旁抽烟,后将烟头扔在附近,烟头引燃了周围树叶,引发森林火灾。经陕西省紫阳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调查勘验,火灾类型为地表火,过火面积为237.16亩。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犯失火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6年1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参与救火,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可以从宽处理。金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其在辖区表现良好,社区评价较好,宣告缓刑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在其居住地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根据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随意丢弃烟头可能酿成大祸。该案中,金某因一时疏忽,未熄灭烟头便随手丢弃,最终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大面积林地受损,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让自己触犯了法律。

春季天干物燥,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野外吸烟、焚烧杂物等行为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紫阳县人民法院 陈春梅) (责编:张若涵)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民事赔偿/2025_457_金某失火案(紫阳)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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