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器发火商家赔偿案(蔡某、张某诉商家)
title: 512_沈阳电器发火商家赔偿案(蔡某、张某诉商家)
updated: 2026-08-04
沈阳电器发火商家赔偿案(蔡某、张某诉商家)
-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蔡某、张某、某商家
- 裁判结果摘要:租住屋‘智能乌龟晒台’线路故障起火,判商家赔偿实际损失约2万元。
- 来源:https://epaper.lnd.com.cn/lnfzbpaper/pc/con/202507/25/content_293537.html
正文
办案人:荆彤 职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核心提示 刚买的电器起火,把家里烧了,怎么维权?如何计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官据此作出判决。 这天凌晨,租住在沈阳一处房屋的蔡某、张某卧室的“智能乌龟晒台”突然起火,引发火灾。 119出警后,出具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确定了“起火源是晒台线路故障”,同时标注“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记载2000元”。 因与商家协商不成,蔡某、张某将商家告上法院。根据消防救援大队提供材料上记载的内容显示,火灾涉及的物品有入户门、墙壁、电视机、电视柜、鱼缸及内设设备,张某、蔡某已于火灾发生当日以及火灾发生后第五日分别予以签字确认。 庭审中,我考虑受损电视机使用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电视机损失为2000元以及结合受损房屋装修时间、使用折旧等因素,按照过火面积酌定墙面损失为2000元,对于张某、蔡某主张的租金损失,据房屋的受损状况等因素酌定为30天,并酌情支持张某、蔡某清理费用及房租损失。 最终,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等规定,判决商家赔偿实际损失约2万元。 在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的2000元仅指直接财产损失,而火势蔓延导致的其他损失,商家应当预见。事故认定书不等于赔偿天花板,被侵权人要学会用证据突破框架式赔偿陷阱。 孙冲 梁姗姗 本报记者 关月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