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消防灭火涉水损失赔偿案(梅某诉纺织厂、张某)
title: 588_太仓消防灭火涉水损失赔偿案(梅某诉纺织厂、张某)
updated: 2026-08-04
太仓消防灭火涉水损失赔偿案(梅某诉纺织厂、张某)
-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 文书号:-
- 当事人:梅某、某纺织厂、张某、廖某
- 裁判结果摘要:2023年11月张某厂房起火灭火喷水淹损梅某货物,判张某60%、纺织厂30%、廖某10%赔偿。
- 来源:https://new.jstc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1/id/8680808.shtml
正文
时间:2025年1月8日 作者:朱旖雯 版次:A03 厂房用电不当导致起火,消防灭火时把隔壁厂房淹了,造成损失谁来赔偿?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消防灭火造成涉水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 2019年12月,梅某与某纺织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梅某向某纺织厂承租部分厂房。厂房的其他部分某纺织厂出租给了张某和廖某使用。2023年11月,张某租用的厂房起火,在消防救援灭火时,因喷水灭火波及梅某承租的厂房,导致梅某存放于承租厂房内的货物及包装材料因涉水损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张某租用车间南墙的电箱周边区域,为工业用电配电箱外接生活用电线路连接处接触不良过热引燃线路绝缘层及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梅某遂向法院起诉某纺织厂、张某、廖某,要求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梅某承租的厂房并无直接因火灾造成的过火损失,而是在消防救援灭火时,因喷水灭火而造成的物品受水损失。经梅某申请委托评估,评估公司认定本次事故损失金额为4.6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梅某的货物系因消防灭火导致的涉水损失,应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起火的工业配电箱位于张某承租厂房范围内,由张某管理控制,张某存在外接生活用电的行为,且起火时正处于夜间生产过程中,张某在生产过程中未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起火后未进行有效的处置,其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纺织厂将未取得消防审批手续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造粒生产,且未为厂区提供妥善的物业安全管理及存在消防栓无水被消防部门处罚的相关情形,故某纺织厂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廖某承租厂房与张某承租厂房的物理位置衔接,且廖某亦从起火的工业配电箱连接线路,包含用于照明等生活用电,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配电箱的使用功率,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