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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_李某与王某、房东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民事赔偿 年份:2025 大小:2.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5

8 李某与王某、房东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0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健康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李某;王某;张某

裁判结果摘要:电动车大厅充电起火致二楼租户烧伤,车主担70%赔14287.16元来源:https://nnsl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32055.shtml

电动自行车环保又方便,备受大家青睐,但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车主因将电动车放在楼栋大厅充电引发火灾致二楼租户烧伤,最终被判承担70%责任,赔偿1.4万余元。 2024年,房东张某将其所有的某小区一栋楼中的二楼房屋租给李某,将同单元的四楼租给王某。同年8月1日清晨6时30分,王某停放在一楼楼栋大厅充电的电动车突然起火,火苗蔓延至二楼,导致正在熟睡的李某被烧伤。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近9000元,因与王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将电动车放在楼栋大厅夜间充电,且处于夏季高温无人值守环境,违反安全用电规范,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起火部位为其电动车充电器,说明其未对充电设备尽到检查维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允许被告在大厅为电动车充电,与火灾后果之间亦有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作为受害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被告王某对此次火灾给原告身体造成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原告可向其他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因烧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4287.16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民事赔偿/2025_648_李某与王某、房东张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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