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_湖南汝城何某某仓库失火案
8 湖南汝城何某某仓库失火案
法院: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何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仓库经营者疏忽引发火灾,损失800余万)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79469c5bdbe47252
30余吨机制炭引燃仓库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竟高达838.85万元 近日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29日凌晨
湖南郴州市汝城县某物流园内 一钢结构仓库突发大火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仓库内的物资被全部烧毁 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38.85万元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 仓库经营者何某某堆放的30余吨机制炭发生自燃 管理疏忽酿大祸 调查证实 何某某将30余吨存在自燃风险的机制炭随意堆放在 无任何消防设施的仓库内 日常管理中 也未严格落实 针对存在自燃风险的物资
在堆垛间距、通风散热 定时测温等方面的核心安全管控要求 导致炭堆内部蓄热无法及时散发
温度持续攀升并突破自燃临界点 最终引燃周边可燃物 酿成大祸 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移送起诉后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作为仓库经营者 负有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发火灾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法应予惩处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 及被告人何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
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安全提醒: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全面排查各类隐患 从源头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来源:中国消防、湖南消防 ●编辑:吴文东 ●审核:黄国帅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民事赔偿/2025_88_湖南汝城何某某仓库失火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