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等38人诉嘉兴市秀洲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履职复议案
title: 1564_包某某等38人诉嘉兴市秀洲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包某某等38人诉嘉兴市秀洲区住建局消防验收履职复议案
-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 裁判日期:2026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包某某等38人、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结果摘要:申请人购房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申请人仅以竣工验收问题为由未实质处理消防验收违法,复议审查中
- 来源:https://www.xiuzhou.gov.cn/col/col1229406335/art/2026/art_405ce7d036f949b3a05166255304f994.html
正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秀政复〔2025〕91号 申请人1:包某某。 申请人2:边某某。 申请人3:陈某某1。 申请人4:陈某某2。 申请人5:陈某某3。 申请人6:储某某。 申请人7:方某某。 申请人8:高某某。 申请人9:计某某。 申请人10:金某某。 申请人11:李某某1。 申请人12:李某某2。 申请人13:李某某3。 申请人14:林某某。 申请人15:凌某某。 申请人16:陆某。 申请人17:陆某某。 申请人18:罗某某。 申请人19:毛某某。 申请人20:孟某某。 申请人21:潘某某。 申请人22:钱某某。 申请人23:盛某某。 申请人24:史某某1。 申请人25:史某某2。 申请人26:宋某某。 申请人27:王某某。 申请人28:徐某某1。 申请人29:徐某某2。 申请人30:杨某某1。 申请人31:杨某某2。 申请人32:俞某。 申请人33:俞某某。 申请人34:张某某。 申请人35:章某某。 申请人36:周某某1。 申请人37:周某某2。 申请人38: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包某某等38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于2025年6月18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在其开发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某项目中实施的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为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某项目的购房人,购房并入住已近二十年,但至今也未能办理所购买房屋的房产证。后申请人经调查得知,某项目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对全体业主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对于某项目的消防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写明“因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考虑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不再对某公司在某项目中实施的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移交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对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仅以竣工验收问题为由,未对消防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处理,未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部令修正)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认为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具有牵连性,并以此为由不再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移交处理。然而,该规定并未授权住建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因其他违法行为(如竣工验收问题)而忽略对消防验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消防验收是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与竣工验收虽有关联,但各自独立,被申请人应依法分别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系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本机关依法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告知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包某某等38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某项目中实施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被申请人自2019年4月起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针对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开展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调阅了某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档案材料,函询秀洲区消防救援局有关某项目消防审验情况,并向秀洲区综合执法局了解前期某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告知了调查核实的经过、了解的事实及相关意见,并于次日交邮,将书面回复邮寄至38位申请人明确的统一送达地址(代理律师处)。 二、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要求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了回复告知,该回复告知行为并不引起新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申请。 三、申请人相关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一)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某项目并非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未经消防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不具备可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而现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已经明确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形。经核查,某项目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任一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并非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某项目作为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必然导致无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者间具有前后牵连关系。 现行消防法律规范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制度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制度,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应当提交材料中明确列举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知竣工验收是后续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前提,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如前期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必然无法完成后续的消防验收备案,二者间具有明显的前后牵连关系。 (三)因现行法律规范仅规定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及“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罚则,案涉不再移交处罚的结果已经充分考虑“一事不二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仅规定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及“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罚则,均针对建设单位“验收后”的情形,并无其他建设工程未予消防验收的罚则。假设认为“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已包括“未予消防验收”情形,则罚款金额上限为五千元。 申请人前期已提出类似履职申请,要求查处某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经调查已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而经了解,某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合同价款约700万元,据此计算罚款金额区间约为14万-28万元。 考虑某项目擅自交付使用实为“一行为”,对比建设工程法律与消防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罚则以及可能的罚款金额,案涉不再移交处罚的结果已充分考虑“一事不二罚”原则,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且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一、被申请人回复行为影响申请人权益,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作为项目业主,消防安全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申请人对消防违法是否查处,直接关系隐患能否消除,显然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二、案涉项目存在明确消防违法,被申请人应依法查处。案涉项目虽非需消防验收的特殊工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备案。该项目不仅未经竣工验收,更未履行消防备案义务,违反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混淆“消防验收”与“消防备案”责任,称无未验收罚则。但申请人主张的是“未备案”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应据此查处。三、“一事不二罚”原则不适用于本案。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与“未消防备案”是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分别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侵害不同法益,并非“一行为”。此前对未经竣工验收的处罚,不能替代对消防违法的查处,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职无依据。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包某某等38人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的部分商品房。202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包某某等38人通过EMS(邮件号:125416710XXXX)邮寄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某公司在某项目中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包某某、边某某等38位申请人……根据你们的陈述,结合你们提出的理由、依据等,本机关开展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部令修正)第二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具有牵连性,2024年11月我局将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18#-22#及沿街1#-3#店铺等工程涉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区行政执法局处理。因该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考虑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等,不再对某公司在某项目中实施的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移交处理。”次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号:129167274XXXX)告知申请人,邮件轨迹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1-6号楼、7-15号楼消防验收合格。《嘉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载明: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小区三期主体高度21.610米,23-25号楼主体高度38.10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凭证、联系函、关于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函的回复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6#楼)、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15#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8#-22#楼及沿街1#-3#店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3#-25#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22#楼、沿街1-3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3#-25#楼)、嘉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三期)、嘉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23#-25#楼)、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寄件凭证及邮件轨迹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之规定,被申请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对案涉申请查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1“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之规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核查,某项目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任一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并非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移交上述事项,作出《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