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莱西市消防履职答复复议案
title: 1830_郭某不服莱西市消防履职答复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郭某不服莱西市消防履职答复复议案
- 法院:莱西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西政复决字〔2025〕201号
- 当事人:郭某
- 裁判结果摘要: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7月24日'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答复违法
- 来源:http://www.laixi.gov.cn/xxgk_16/bmxxgkml_16/lxssfj_16/ywflxx_16/xzfyjd_16/202601/t20260121_10476892.shtml
正文
莱西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西政复决字〔2025〕201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莱西市消防救援局(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问政青岛平台所作的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收到该申请,于8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通知,本机关于8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分别听取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5年7月 24日重新作出的“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通过“问政青岛”平台,就XX小区6号楼3单元5楼公共疏散通道设置木鞋柜、放置各类鞋子及塑料脚垫的占用疏散通道、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明确申请人举报的“占用”通道的事实,是不是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并且要求被申请人从快处罚。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通过“问政青岛”平台作出处理决定:大队第一时间组织专人联合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核查,目前楼道内无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形。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没有作出任何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确认申请人举报的“存在木制品、棉制品、塑料制品占用疏散通道”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所以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构成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提 起复议申请,莱西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7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25〕6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举报的XX小区6号楼3单元5楼存在的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调查处理。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在问政青岛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就今年3月22日投诉的XX小区消防违法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马上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公开书面告知申请人。7月24日,被申请人在问政青岛平台作出重新处理决定:“经调查,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西政复决字〔2025〕61号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简要摘录)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对XX小区 6 号楼3单元5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楼道内放置鞋柜,当事人积极配合当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XX小区 6 号楼3单元5楼为顶楼,楼上无住户,远离楼梯一端,占用501户门口位置,并未实际占用申请人502户门口,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将鞋柜等物品挪走,也并未实际造成火灾扩大蔓延等实质性危害,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后被申请人于3月26日、4月14日、4月27日多次去现场核查,均未发现楼道内放置杂物,2025年7月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7月23日、8月18日再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均未发现楼道内放置杂物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发现违法事实存在,无法重新作出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8日,XX接到莱西市公安局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移送的问题是:XX小区6号楼三单元501户门口鞋柜、脚垫、拖鞋堵塞、占用消防通道。2025年3月8日,申请人通过“问政青岛”要求被申请人对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移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提供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图片上未显示楼道内无放置杂物情形。被申请人2025年3月13日通过问政青岛平台回复称“对您反映的问题,消防救援局已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大队第一时间组织专人联合辖区派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因当事人无法到现场,经电话沟通后,大队责令物业将楼道内物品进行清理,目前楼道内无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形。”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问政青岛”平台向被申请人对XX小区6号楼3单元5楼存在占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3月25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载“XXX6号楼3单元5号楼鞋柜阻碍消防通道”,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于同日作出西公龙(治)责通字〔2025〕1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XX小区物业在7日内整改6号楼3单元5楼门口鞋柜阻碍消防通道问题。被申请人提供3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图片上未显示楼道内放置杂物情形。被申请人2025年3月28日通过“问政青岛”平台回复称“对您反映的问题,消防救援局已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大队第一时间组织专人联合辖区派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目前楼道内无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形。”2025年4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7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25〕6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举报的XX小区6号楼3单元5楼存在的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调查处理。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在问政青岛平台要求被申请人对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莱西消防重新调查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马上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公开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7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图片上未显示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形。被申请人于7月24日在问政青岛平台回复“经调查,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况。”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对第三人郭X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第三人将鞋柜、鞋垫、塑料脚垫放在公共疏散通道,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由,给予第三人郭X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第三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提交的《投诉莱西市消防救援局》照片截图1份; 2.莱西市公安局制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复印件1份; 3.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 4.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5.莱西市龙水路派出所现场检查照片1张; 6.莱西市人民政府西政复决字〔2025〕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7.XX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8张; 8.XX提交的西消当罚决〔2025〕第0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对单位、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由此可见,消防机构负有及时查处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在“问政青岛”平台答复“经调查,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照片3月11日、3月26日、4月14日、4月27日、7月3日、7月23日、8月18日、8月26日、9月2日的照片予以证明。但是2025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又以“第三人将鞋柜、鞋垫、塑料脚垫放在公共疏散通道,占用疏散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由,给予第三人郭X警告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内容与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鉴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新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中再次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在“问政青岛”平台“经调查,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情况”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