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XX社区一期业主不服消防履职复议案
title: 1840_宁国市XX社区一期业主不服消防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宁国市XX社区一期业主不服消防履职复议案
- 法院:宁国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宁复决字﹝2025﹞88号
- 当事人:宁国市XX社区业主
-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行政复议(消防已履职核查处理)
- 来源:https://www.ningguo.gov.cn/OpennessContent/download/3657731.html
正文
申请人:曹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住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消防救援局,地址:宁国市染坊路与白云路交叉口。 负责人:黄宝林,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书面通知后,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补充提交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9日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反映的宁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全面、深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事实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事实与理由(一)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所反映的小区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维护不当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属于被申请人法定监管职责范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此不作为行为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二)受理期限。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以中国邮政(邮件号:XX)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8:48:56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的答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截至2025年8月18日,已远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仍未回应,构成超期不作为。(三)贵府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宁国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受理本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权,是适格的受理机构。(四)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1、违反认定事实证据确凿原则: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详细列举了宁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包括楼层过道及消防通道堵塞、消防值班室人员不符合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不当等,这些事实有小区实际状况作为支撑,具有客观性。被申请人作为消防监管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负有调查核实义务,但其未开展任何调查,违背行政法“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属于对事实认定的不作为。2、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及处理依据,如第二十八条禁止堵塞消防通道、第六十条规定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八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义务。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也对小区消防管理作出具体要求。被申请人未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属于法律适用上的不作为错误。3、违反程序合法原则: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未履行告知、说明等程序义务,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严重违反程序合法性要求。(五)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及申请人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复议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其核心意义在于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使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申请人的诉请具有合法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合理性角度,保障小区消防安全是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显然不合理。支持申请人诉请,既能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消除安全隐患,也能彰显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与救济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恳请宁国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审查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1、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6月13日现场进行了核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履行了工作职责;2、宁国XX社区一期存在消防设施故障、居民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控制室未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的问题。二、消防救援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一)现场核查情况。依据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对宁国XX社区一期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部分乱停乱放车辆和楼道物品进行清理,督促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二)调查处理情况。针对居民乱停车辆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通道情况,经劝阻后当场予以改正,被申请人根据《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故不予处罚;针对小区消防设施损坏及物业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情况,被申请人调查后认定小区物业宁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小区消防设施故障问题后已落实各项工作举措,没有主观过错,故根据《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三)问题答复情况。对XX社区一期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6月19日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就其反映的XX社区一期消防安全问题已调查处理,后于8月26日又向其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综上所述,申请人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部分属实,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系宁国市XX社区XX室业主。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宁国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重点调查小区大量楼层过道堵塞、消防通道被堵塞,消防值班室执勤人员不符合规定(少于6名以上持有消防中级以上执业证书且未24小时执勤,值班人员和持证人员不一致),以及小区大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不当、消防设施不齐全等问题,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在履职过程中,若存在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要求其回避。同时,及时、准确地将调查结果及事实依据告知并送达申请人。邮寄单号为XX,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签收。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宁国XX社区一期)进行现场检查,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拍摄检查照片。检查记录载明:经检查,小区消防车通道停放的个别车辆已劝离;部分住户在楼道内堆放的物品已清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2名值班人员持初级证)。同日,被申请人协助对宁国XX社区一期部分乱停乱放车辆及楼道堆放杂物进行清理。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消限字﹝2025﹞第0165号),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2月12日前改正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问题。被申请人称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情况,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载明: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立即安排专人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现场督促XX小区消防车通道部分违规停放车辆予以驶离,教育车主不得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道通道;清理部分楼道杂物并提醒居民重视消防安全;核查消防控制室制度落实不到位,现场督促整改并进行警示教育;测试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督促物业立即安排消防维保人员查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针对小区存在的各类消防安全问题,被申请人约谈了被投诉举报人负责人,对物业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为进行了警告,并责令物业进一步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保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下一步,被申请人将持续根据XX小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等。2025年8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寄送该答复书,单号为XX,申请人于当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核查情况图片、清理前后对比图片、《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5年6月1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对相关问题予以处理,履行了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主张已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情况,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均未对消防机构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1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在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也即2025年8月19日仍未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已经超过60日,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通过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答复,本案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的意义。另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相关文书,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