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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_祁某某不服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职答复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7.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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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口 市 人 民 政 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周政行复决〔2025〕450号

申 请 人:祁某某

被申 请 人 :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人祁某某对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2025年 4月 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周口市某某小区物业存在多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属未完整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1.立案责任瑕疵:被申请人仅在答复书中回复已立案,但未说明立案时间、依据等关键信息,存在立案程序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2.调查责任落实不到位: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调查过程、证据收集情况及执法人员资质证明,对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等关键性事实未深入调查。3.审查责任履行缺失: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被申请人未说明是否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

了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无法保证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4.决定责任存在重大问题: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未明确说明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依据,存在处罚决定不严谨、不合法的嫌疑。5.执行责任未充分落实:虽然被申请人声称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但未提供任何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证明材料,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彻底执行,无法证明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纠正,消防隐患已彻底消除。6.告知与送达责任未履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及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履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义务,也未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时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其核心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某某小区物业公司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履职行为系针对小区整体消防管理问题,属于对不特定多数人权益

的普遍性监管职责,与申请人个人权益无直接关联。申请人虽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其业主身份,但该合同仅能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法证明其因物业公司消防违法行为而遭受具体权益损害。若申请人主张物业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以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职。2.被申请人依据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申请人祁某某及某某小区其他业主反映小区存在电动车乱停乱放、小区楼道内有杂物,消防栓无水,灭火器缺失过期,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罚已执行到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祁某某于 2024年 9月 29日、10月 8日向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某某小区消防栓无水、灭火器缺失过期等问题,2024年 11月 5日、11月 25日某某小区其他业主向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消防栓没有水、违反消防室值班制度、消防通道长期被占用等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消防行政处罚卷宗显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他业主反映的周口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某某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案等问题进行核查,被

申请人经现场调查、立案审批、制作询问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经集体审议、领导审批后作出周经消行罚决字〔2024〕第 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经消行罚决字〔2025〕第 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现场已整改。2024年 12月 26日,申请人祁某某再次向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周口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某某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责任。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12月 27日签收后,于 2025年 2月 24日作出《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称:被申请人已对某某小区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对某某小区消防栓无水,灭火器缺失过期问题,被申请人对某某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2025年 2月 25日,被申请人现场将《回复》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祁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 2025 年 6月 5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称同行政复议申请书意见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3.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4.周经消行罚决字

〔2025〕第 XX号及周经消行罚决字〔2024〕第 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本案中,申请人祁某某向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周口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某某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履行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责任。在申请人反映上述问题前,被申请人已收到周口市某某小区业主要求履职的申请,且已针对周口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某某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等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分别于 2024年 10月 22日、2025年 1月 6日作出处罚决定,现已执行到位。

故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已将相关处理情况予以告知,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履行法定责任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 6月 16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1841_祁某某不服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履职答复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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