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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莒南刘某加装发动机自燃拒赔案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货车驾驶室后加装发电机电气故障自燃,保险公司以加装致危险显著增加免责;法院认定免责条款生效拒赔。
来源:https://yn.people.com.cn/BIG5/n2/2026/0128/c361322-41485290.html
私裝發動機引發車輛自燃,保險不管! 數九寒天,戶外滴水成冰,對於長途奔波在外的大貨車司機來說,能在停車的時候在駕駛室休息一下,那是最暖心的事。可是,如果一直讓車輛處於啟動狀態發電取暖,油耗讓人心疼。為了省油省錢,不少司機朋友對車輛“動起了手術”,在駕駛室后加裝了一台小型發動機,專門用來發電供暖。這看似聰明的做法,卻可能會讓車主在關鍵時刻失去車輛保險保障,因小失大,讓“暖心事”變成“鬧心事”。近日,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加裝發動機發電取暖,致車輛自燃 劉某是一名從事運輸工作的貨車司機,冬季為了省油錢,他花錢請人在駕駛室后面加裝了一台小型發動機用來發電取暖。劉某覺得,比起省下來的油錢,加裝設備的花費不值一提。加裝小型發動機后,他的駕駛室確實暖和多了,在他看來這是筆劃算的“投資”。 但是,天有不測風雲。2025年冬天的一個清晨,駕駛室
后方突然冒起了濃煙,幸好劉某發現及時,人沒受傷,可他駕駛的貨車卻沒能幸免,火勢很快將車輛吞噬,短時間內就化為了漆黑的殘骸。 消防救援大隊對事故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區域在車輛一側的導向輪中間區域,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經劉某自行委托評估,鑒定結論認定車輛損失數額為202750元。 私自改裝車輛造成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劉某在痛心失去愛車的同時慶幸自己投保了車輛保險,然而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不得已劉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 保險公司申請對起火原因及損失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鑒定評估公司作出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車輛的起火原因為車輛蓄電池與駕駛室導向輪和底盤導向輪中間的發電機連接處(發電機端)電氣線路故障引起。車輛實際損失為13300元,車輛殘值
為1650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案涉事故原因系劉某私自改裝車輛造成火災,根據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
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本案中,保險條款第十條的免責條款經提示和明確說明已生效。經鑒定,案涉車輛的起火部位為車輛蓄電池與駕駛室導向輪和底盤導向輪中間的發電機連接處(發電機端)的電氣線路,該發動機系劉某私自加裝,加裝的發電機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且未通知保險人,並因該加裝的發電機線路發生故障導致了案涉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后余思】 合法改裝是底線,保險也可能不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証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
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
車損失保險條款通常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的,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以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並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即生效。 劉某私自加裝的發動機,屬於對車輛結構的重大改裝,產生了新的火災風險點,顯著增加了車輛的自燃危險。而這種改裝也未向保險公司告知,更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因此,當加裝設備引發火災時,保險公司依法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法官提醒,冬季用車,請司機一定做到以下四點:一是冬季取暖要安心:冬季停車取暖,建議使用原車配置的取暖系統,或選擇市面上合格的車載加熱設備。冒著巨大風險帶來的溫暖,終究沒有安全、踏實更暖人心﹔二是合法改裝是底線:任何涉及車輛動力系統、燃油系統、電路系統的改裝都必須依法進行。
私自改裝不僅違法,還會讓愛車變成“定時炸彈”﹔三是告知義務要履行:如果確實需要對車輛進行合理改裝,務必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很有可能無需賠償﹔四是保險不是什麼情況都能賠:購買保險時,一定要詳細了解保險責任和免責事項。不要以為買了保險就萬事大吉,任何增加車輛風險的行為都可能讓保險“失效”。(鄒旭 康秀麗)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