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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42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公益诉讼 年份:2026 大小:2.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50: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0:30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场所/农业设施原因/玩火法律/失火罪法律/公益诉讼

title: 426_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

updated: 2026-08-04

王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珲春)

正文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国钰)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承担修复生态损失综合费用,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被告人王某在珲春市一林蛙养殖看护房前燃放鞭炮,不料鞭炮爆炸溅射到周围,便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积极救火,同时委托朋友报案并联系林场工作人员帮助救火。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涉案的失火林地面积为65.32 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8.64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区燃放鞭炮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失火行为,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受到侵害,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王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森林防火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森林防火期间,杜绝在林地、田野及附近燃放鞭炮、点燃香烟、焚烧杂草等行为,若造成森林火灾,不仅仅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危害生态环境安全及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而行为人也会因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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