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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027_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updated: 2026-08-04
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 法院: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裁判日期:2023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 文书号:馆市监处罚〔2023〕14号
- 当事人: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刘保廷)
- 裁判结果摘要:MFZ/ABC4灭火器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
- 来源:http://www.guantao.gov.cn/ztzl/xzzfgs/shgs/202307/P020231018530851286083.pdf
正文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罚〔2023〕14 号
当事人:馆陶县保廷消防器材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经营者:刘***
地址:馆陶县******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根据市抽计划,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馆陶县平安路北段西侧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
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规格型号:MFZ/ABC4 型;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351.1-2005;生产日期/批号:
2022 年 6 月;产品等级:合格品;2022 年 12 月 28 日,本
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 NO:
SY202212395),检验结论:该批产品不合格。本局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
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视为放弃复检。2023 年
1 月 13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型号:MFZ/ABC4 型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系当事人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以每具 50 元的价格从河南弘保消防器材有限公
司购进,截止本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当事人以每具 60
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 4800 元,共获利 800 元。所购进
的上述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已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事人经营者身份情
况;
证据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
告(编号:SY202212395)1 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型号:
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
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者刘保廷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
经营者出具的陈述书 1 份,证明当事人购销售不合格手提式
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价格及进货渠道的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3 年 1 月 16 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馆市监罚
告(2023)0500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
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
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
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32《产品质量法》第 1 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 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
-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5 倍
以下的罚款 72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 8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张家口银行馆陶支行(账户:馆陶县
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534117558600015)。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
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
内依法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