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2042_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title: 2042_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updated: 2026-08-04
湖北腾蛟消防技术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 法院: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水枪
- 文书号:-
- 当事人:湖北腾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水带、水枪不合格,罚款2600元、没收违法所得688元
- 来源:https://www.cccf.com.cn/article/28770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有力打击消防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中,对湖北腾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阳消有衬里消防水带”、“云帆直流水枪”、“江一直流水枪”进行产品质量抽样送检。 经专业机构测结果显示,此批次消防产品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该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对此,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600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一家企业及公司法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前期,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辖区湖北邦庭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办公室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针未指向绿色区域,灭火器筒体上无钢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其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近日,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使用不合格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仍未整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对该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场所落实整改措施并予以处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50元整,对企业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50元整的处罚。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消防监督员给企业负责人讲解了使用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下一步,咸宁市崇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根据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主动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持续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协作,强化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形成共同参与、联合监管、齐抓共管的新局面,为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