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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102_宿某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宿某焚烧杂草引发山火案
- 法院: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宿某
-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补栽补种
- 来源:https://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068556?commTag=true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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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忽大意引发山火 触犯刑律悔当初 一次疏忽大意 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一次“火上”冒险 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宿某到石棉县某村的自家地里,准备把挖地时清理下来的杂草烧了。宿某在地里抽完烟后看见没有风,就将清理下来的杂草堆成两堆点燃,杂草点燃后,因起风燃烧的杂草将林边的植被引燃,火势迅速向山林蔓延。宿某看见山林被引燃后,就用树枝去灭火,因一人无法将山火扑灭,宿某便找人帮忙积极灭火。此次森林火灾于2日后被扑灭。 宿某主动到石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宿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59.88亩(其中退耕还林面积73.9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木资源直接损失为65752.62元。 裁判理由 石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宿某在焚烧杂草时,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火灾,导致森林资源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宿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宿某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宿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宿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宿某对过火林地进行恢复性补栽补种。 以案说法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且难于处置救助,居森林灾害之首。一时疏忽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不仅自身会受到严厉惩罚,也严重破坏了环境。在此提醒大家,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不要在林区生火、吸烟、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爱护环境,共护绿色家园。 原标题:《【以案释法】疏忽大意引发山火 触犯刑律悔当初》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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