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3002_陕西紫阳金某烟头山火案_失火罪.md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居民自建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丢烟头法律/失火罪地域/陕西年份/2026
title: 2026_3002_陕西紫阳金某烟头山火案_失火罪
updated: 2026-08-11
陕西紫阳"3·"金某随手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案
-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 年 1 月(一审宣判)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2026)陕 0924 刑初 X 号(具体见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金某(村民)
- 裁判结果摘要:金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X 年(实刑/缓刑以一审宣判为准)
- 来源: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19999
基本案情
2025 年 3 月,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高滩镇附近的金某在自家鸡圈旁抽烟。抽烟结束后,金某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附近地面上,烟头引燃了周围干燥树叶。
适逢春季干燥、大风天气,火势迅速蔓延,形成森林火灾。经紫阳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调查勘验:
- 火灾类型:地表火
- 过火面积:237.16 亩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涉嫌失火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在山林防火关键时期,于户外吸烟后将烟头随意丢弃,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综合考虑:
- 过火面积 237.16 亩,已达到失火罪"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 金某案发后主动协助救灾,归案后如实供述;
- 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争取谅解;
法院依法判处:
金某:有期徒刑 X 年 X 个月(具体见一审宣判)。
裁判要旨
- "自家院里抽烟也会判刑"——本案提示:失火罪的成立不取决于"在哪里抽",而取决于"是否放任了火灾危险后果"。即便在自己鸡圈旁,只要扔出的烟头引燃了山林,就构成失火罪。
- 237.16 亩是一组便于记忆的"普通村民一烟之失=百亩山火"的对照数字,可用于农村基层普法。
- 春季干燥 + 大风 = 危险放大器:每年 3 月至 5 月、10 月至次年 1 月是陕南地区森林防火关键期。
警示建议
- 村民:室外吸烟后将烟蒂用清水浇灭,投入金属容器;不要在杂草、可燃物附近打火。
- 村两委:高火险时段通过村广播、微信群、标语等密集宣传;重点人员(独居老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由村干"一对一"包保。
- 护林员 / 防火巡查员:发现野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失火罪)。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 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刑事案件/2026_3002_陕西紫阳金某烟头山火案_失火罪.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