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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某某与杨某、杨某乙等监护人烧火取暖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
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杨某乙及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摘要:未成年人在原告房后烧火取暖引发火灾,监护人依无过错责任赔偿房屋修复费6073元来源:http://songtao.guizhoucourt.gov.cn/123fygg/283217.jhtml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喻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杨某、杨某乙在原告家房屋后面烧火取暖引发火灾,造成原告家住房背后靠近山一侧的墙体、门框、地板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贵州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房屋火灾受损修复费用的评估价值为6073元。 法院认为,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的火灾系被告杨某、杨某乙在
房屋后面生火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被告杨某、杨某乙生火引发火灾,造成原告房屋受损;被告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杨某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杨某、杨某乙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告杨某监护人的被告杨某甲、朱某某及作为被告杨某乙监护人的被告杨某丙、喻某某应当共同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 【法官释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法律对监护人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只能作为减责事由。如果未成年人有受赠、继承或其他合法所得的财产,在保证其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开支后,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未成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认知能力较差,需要家长尽到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管好“熊孩子”,守住“钱袋子”。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