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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1298_某百货商店与某烧鸡店等商铺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7.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1: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4:58

8 某百货商店与某烧鸡店等商铺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广西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某百货商店诉某烧鸡店、李某、某合作社、梁某

裁判结果摘要:烧鸡店电气私拉起火,按责赔109187、14558等来源:https://www.dyzxw.org/html/article/202606/30/242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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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司法考试 庭审直播 本页位置: 首页 > 案件 > 民商 【浏览字号: 小 中 大 】 【

打印预览 】【 打印 】 【 】 租赁商铺失火,谁担责赔偿? 作者:梁琼华

发布时间:2026-06-30 10:23:30 某烧鸡店内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烧毁周边某百货商店的物

品,百货商店能否请求烧鸡店赔偿损失?商铺出租人有没有防火责任?请看广西容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李某经营的烧鸡店突然发生火灾,火灾蔓延导致周边商店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经查,起火原因为烧鸡店工作间光管电气线路故障。由此受到损害的百货商店主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经鉴定后为145583元由烧鸡店的经营者李某承担。李某不同意赔偿,认为该百货商店的损失应由其自己、商铺的出租方某合作社、转租人梁某和某电力公司承担。沟通无果后,百货商店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火灾事故导致原告某百货商店的财产损失,各方当事人过错及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消防部门已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起火原因为烧鸡店工作间光管电气线路故障。某合作社将铺面出租给梁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梁某承担一切安全消防责任。后梁某又将铺面转租给烧鸡店的经营者李某,也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李某应做好相关消防、环境等方面工作。 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1、烧鸡店的经营者李某未按要求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在商铺内搭建阁楼,违规在人员居住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液化气罐,商铺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疏于管理和防范,未尽谨慎管理义务,从而酿成本案事故,李某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次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某合作社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消防安全方面,应当切实履行善良管理者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其未对经营场所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与演练,建筑擅自扩建,未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且未经安全检测,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某供销社与梁某签订合同约定了梁某承担一切安全消防责任,但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的约定仅对合同所涉及房屋或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和免除对合同所涉房屋以外的消防安全责任; 3、梁某作为次出租人,明知涉案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重视消防安全,未尽到相应的监督、检查、维护职责,在李某对商铺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未予及时发现并制止,也没有及时监督和提醒李某安全用电,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和免除对合同所涉房屋以外的消防安全责任;

故容县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烧鸡店、李某赔偿原告某百货商店财产损失109187.25元;

二、被告某合作社赔偿原告某百货商店财产损失14558.3元;

三、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某百货商店财产损失14558.3元;

四、驳回原告某百货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烧鸡店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玉林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烧鸡店经营者李某、房屋所有权人某合作社及次出租人梁某怠于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而不履行,应制止违规行为而不制止,均对涉案烧鸡店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存在过错;如上述主体尽到相应的维护、管理、监督义务,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故上述主体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就火灾引发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本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判令上述主体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房屋出租人要在出租的房屋内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即使租赁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和免除对合同所涉房屋以外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还要提醒承租人注意防火,定期检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来源: 容县人民法院 分享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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