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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某某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案
法院: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杨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以失火罪判处有罪刑罚
来源:http://www.ynyongde.jcy.gov.cn/jcdt/202605/t20260509_7720678.shtml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民事赔偿/2026_2084_杨某某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