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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2701_黎某失火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6/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5.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14

8 黎某失火案

法院: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黎某

裁判结果摘要:田间焚烧甘蔗壳引发山林火灾,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来源:https://qzqb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5/id/9306671.shtml

农忙时节,田间秸秆、蔗壳清理本是农户常态,但图省事、抱侥幸心理随意焚烧,极易引发山林火灾,不仅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更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黎某因在田间焚烧甘蔗壳时疏于防范,引发山林大火,最终被判处刑罚;同时,法院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适用“以工代赔”方式,既惩戒违法犯罪,又推动生态修复,践行恢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5年1月13日上午,家住钦州市钦北区某村的村民黎某,与老伴一同前往自家田间劳作。看着地里堆积如山的甘蔗壳,黎某觉得留着碍事,便决定用焚烧的方式快速清理,随即掏出打火机点燃了甘蔗壳及周边杂草,其老伴则在一旁协助看管火势。二人都心存侥幸,认为这点小火苗可控,不会引发意外。 半个多小时后,表面的甘蔗壳已焚烧完毕,夫妻二人便分头去处理其他农活,未对现场残留的火星进行彻底检查和确认熄灭。当日中午11时许,黎某返回田间喝水时,突然发现焚烧蔗壳的区域上方冒出滚滚浓烟,未完全熄灭的火星借着风势,已悄悄引燃了旁边的桉树林。 见状,夫妻二人急忙奋力扑救,但火势蔓延迅速,很快形成燎原之势,根本无法控制。无奈之下,黎某立即拨打村里电话求援。经过多方人员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下午5时被彻底扑灭,但火灾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经专业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达15.56公顷(约233.4亩),其中有林面积15.21公顷(约228.15亩);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9万余元。 案发后,黎某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主动留在原地参与救火,到案后更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黎某年事已高,身患颈椎病、脑梗塞等多种疾病,其家庭系低保户,经济十分困难,确实无力支付19万余元的高额赔偿金。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考虑到黎某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悔罪表

现,同意黎某以补种树苗、施肥养护等“以工代赔”的方式,弥补此次火灾造成的生态损失。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在田间焚烧甘蔗壳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却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妥善防范义务,未确认火星彻底熄灭便离开现场,最终导致山林火灾发生,过火面积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考量全案情节,被告人黎某案发后主动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家庭经济困难、赔偿方式、身体疾病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综合以上因素,钦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适用的“以工代赔”方式,是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以工代赔”是指侵权责任人在无力支付金钱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承担一定的生态修复劳务,替代金钱赔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既能让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促进被损坏林地的生态恢复,又兼顾了被告人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惩罚与修复并重、法理与情理兼顾”的司法效果。

法官提醒: 农忙时节野外农事用火增多,火灾隐患不容忽视。野外用火务必牢记“三切记”:切记“十不准”,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天气,严禁在林缘、田间地头焚烧秸秆、杂草、垃圾,

摒弃“看管好就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切记“留后手”,若因农事确需用火,必须开辟防火隔离带,准备充足的水源和扑火工具,做到“火灭人离”,确认火星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开;切记“早

报警”,一旦发现火情,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扑救,并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切勿盲目冲入火海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6/民事赔偿/2026_2701_黎某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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