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2756_宜州韦某祭祀失火案.pdf
8 宜州韦某祭祀失火案
法院:宜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韦某
裁判结果摘要:祭祀放鞭炮引森林火灾,过火有林11.8公顷
来源:https://gxyz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4/id/9276188.shtml
清明祭祀,用火不慎,毁掉的不只是山林,还有自己的人生。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失火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警示疏忽用火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5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等人到河池市宜州区三岔镇某山脚进行祭祀活动时,韦某燃放鞭炮后离开,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有林面积11.8公顷(折合17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积极拨打森林火灾救援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无独有偶,同日12时许,在河池市宜州区福龙乡某山
脚,被告人兰某用火清理自家祖坟杂草后,不慎引燃附近杂草并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失火过火有林面积9.57公顷(折合143.5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重点商品林。案发
后,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兰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面积分别达11.8公顷、9.5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韦某、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宜州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分别对被告人韦某、兰某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提醒:祭祖扫墓与春耕生产交织,野外用火进入高峰期,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山林火情。为此,广大群众应树立防火防灾意识,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 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