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_3283_贺某诉物业公司消防设施失修案.md
title: 3283_贺某诉物业公司消防设施失修案
updated: 2026-08-04
贺某诉物业公司消防设施失修案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原告贺某、被告物业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物业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2万余元
- 来源:https://szb.nanning.gov.cn/jdhy/yasf/t6569312.html
正文
贺某家的地下一层北侧房间因电气线路故障而起火。发现起火后,贺某使用干粉灭火器自行灭火,同时拨打消防救援电话。消防人员到达后,发现小区消防装置不配套、无法组装,消防栓放不出水;火势最终被第二辆水罐消防车扑灭。 贺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方,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负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的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切实履行上述维修养护职责,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进而延误了灭火时机、扩大了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贺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火灾扩大造成的装饰装修、室内财物等各项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贺某对起火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已经尽到了管护义务。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已对物业公司进行了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起火灭火时间、贺某的陈述以及火灾被第二辆水罐消防车扑灭等事实,可以推断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以前,火势已非萌芽状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消防栓不出水,延误救火时机,物业公司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对于因火灾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法院酌定贺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贺某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官提示 年前检查不松懈,严守岁末安全关。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包括定期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对于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对发现的消防隐患,及时通知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整改等。物业公司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火势扩大或延误救援,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